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但再議聲請狀要怎麼寫,才能提高成功率?以下為你詳細說明。
一、再議聲請狀應具備內容
(一)為方便上級檢察署迅速掌握重點,再議聲請狀應分點分項條清楚撰寫,並具備以下內容:
1. 告訴人姓名、地址、電話
2. 被告姓名(如有其他年籍資料亦可附上)
3. 不起訴處分的案號及股別
4.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的時間
5. 表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聲請再議
6. 不服不起訴處分的具體理由
7. 附上相關證據資料
(二)再議聲請狀範例,可以點擊本網站 書狀範例下載 ,加入的官方LINE帳號,並經過指定步驟獲取書狀範例及填寫說明。
二、不服不起訴處分的具體理由
聲請再議的理由必須具體、清楚指出不起訴處分有何不當,如果只是流於情緒抒發、指責被告或承辦地檢署,而沒有具體事證及法律依據,通常會直接被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以下是實務上常見且成功率較高的再議理由。
(一)未盡調查責任
具體說明有哪些可以證明被告犯罪的關鍵證據,檢察官應該要調查而沒有調查,造成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例如:
√ 重要證人沒有被傳喚
√ 沒有調閱監視器畫面
√ 沒有囑託專業機關進行鑑定
(二)法律適用錯誤
若檢察官已經調查完所有證據,認定被告有做告訴人指述之行為,但是檢察官卻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例如:被告有辱罵告訴人的行為,但檢察官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告訴人可以附上與告訴事實相近的有利判決,具體說明原不起訴處分適用法律見解有錯誤。
(三)認定事實錯誤
具體說明依照相關證據,檢察官已經可以認定被告有犯罪事實,但檢察官卻忽略或曲解重要證據,而給予被告有利的認定。
(四)新事實新證據
如果有取得與告訴事實相關的新事實、新證據,可以在聲請再議時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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