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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凱葳 律師

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攻略:寫對理由,提高成功率!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但再議聲請狀要怎麼寫,才能提高成功率?以下為你詳細說明。

一、再議聲請狀應具備內容

(一)為方便上級檢察署迅速掌握重點,再議聲請狀應分點分項條清楚撰寫,並具備以下內容:

1. 告訴人姓名、地址、電話

2. 被告姓名(如有其他年籍資料亦可附上)

3. 不起訴處分的案號及股別

4.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的時間

5. 表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聲請再議

6. 不服不起訴處分的具體理由

7. 附上相關證據資料

(二)再議聲請狀範例,可以點擊本網站 書狀範例下載 ,加入的官方LINE帳號,並經過指定步驟獲取書狀範例及填寫說明。

二、不服不起訴處分的具體理由

聲請再議的理由必須具體、清楚指出不起訴處分有何不當,如果只是流於情緒抒發、指責被告或承辦地檢署,而沒有具體事證及法律依據,通常會直接被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以下是實務上常見且成功率較高的再議理由。

(一)未盡調查責任

具體說明有哪些可以證明被告犯罪的關鍵證據,檢察官應該要調查而沒有調查,造成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例如:

√ 重要證人沒有被傳喚

√ 沒有調閱監視器畫面

√ 沒有囑託專業機關進行鑑定

(二)法律適用錯誤

若檢察官已經調查完所有證據,認定被告有做告訴人指述之行為,但是檢察官卻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例如:被告有辱罵告訴人的行為,但檢察官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告訴人可以附上與告訴事實相近的有利判決,具體說明原不起訴處分適用法律見解有錯誤。

(三)認定事實錯誤

具體說明依照相關證據,檢察官已經可以認定被告有犯罪事實,但檢察官卻忽略或曲解重要證據,而給予被告有利的認定。

(四)新事實新證據

如果有取得與告訴事實相關的新事實、新證據,可以在聲請再議時一併提出。

如果你對不起訴處分或再議有任何疑問,歡迎點擊Line諮詢,我們將提供專業法律諮詢,協助您順利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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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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