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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律師貿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求學期間致力鑽研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仲裁法、公平交易法、國際貿易法等法規,對商務法規有相當深入之研究。為求工作上精益求精,執業後曾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實務課程,徹底解析相關法規及紛爭解決機制之程序。
主要承辦刑事案件之告訴、陪偵及辯護,深諳刑事訴訟之應對之道。同時嫻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處理,並曾多次協助客戶解決著作權法、商標法之紛爭,擔任仲裁案件代理人,及協助處理違憲案件之聲請,擁有豐富之訴訟實務經驗。
此外,就非訟事件部分,張作詮 律師對於公司法令遵循、契約撰擬有深入涉獵,並多次協助法人客戶妥適回覆政府機關之來函,亦曾受邀至各公司擔任法遵教育之演講者。
具備認真積極之特質,仔細審視每位客戶之法律問題,給予最即時符合需求的處置,期能給予優質周全之法律服務。
沃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畢業於國立中正大學法研所民商法組,曾擔任過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熟悉法院運作實務。執業後曾處理過社會矚目又棘手的重大刑案,也曾受邀上過電視台的談話性節目,說明最新的法規議題。
曾辦理過高速公路局重大工程訴訟、競業禁止營業秘密訴訟、一般侵權、民事履約事件、詐騙集團案件、廢清法案件、選舉候選人誹謗案件、商業背信案件、販賣毒品案件、一般刑事案件,辦案細心,經驗豐富。
席德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中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臺中市南區福平里駐點法律諮詢
私立僑泰中學兼任講師
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我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多元,執業期間,曾承辦包含:
無論是解決爭端、審閱、制定契約還是提供法律諮詢、顧問服務,我始終以專業和敬業的態度為客戶提供支持。透過深入的法律研究和不斷提升專業,我確保能夠為客戶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
在法庭上,我以強有力的辯護和卓越的法律知識維護客戶權益。
我的宗旨是以公正、誠實和敬業的態度,為每一位客戶爭取最佳的法律結果,如有各種法律疑問,歡迎您與我聯繫,並攜帶完整資料至事務所討論、研究,以便確立個案處理方針,保障您的權益。
從小對小美疼愛有加、視如己出的小陳阿姨,現在臉上也佈滿了歲月的痕跡,髮色也白髮蒼蒼了…
小美就讀小一時,媽媽在與爸爸大吵一架後離家,小美的父親為了扛起整個家,經常加班至深夜,小美的成長階段,可以說是在小陳阿姨的眼皮下度過的!
如今,小美要結婚了,小美吵著要小陳阿姨在婚禮上充當其母親,看著日漸老邁的小陳阿姨,小美萌生一個想法,在跟丈夫、父親討論後,決定與小陳阿姨成為真正的一家人…
法律上意義的一家人,無非是基於血親或姻親關係,而在這兩者之外,像是小美與小陳阿姨的情形,要成為真正意義的一家人,就要靠收養。而,收養要如何處理,又要準備哪些收養文件呢?讓家事律師為您解答!
聲請認可收養,得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是,倘如收養人於我國沒有住所,則向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綜前,成年收養之具備文件繁瑣,常因人、事、時、地、物而有溝通上、取得文件上之困難。而通常此類案件,法院皆會傳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及其家屬到庭訊問,讓甚少開庭之民眾不知所措。倘若就收養之相關疑問,歡迎立即作線上諮詢,讓我們幫你解決您的難題!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和解是常見的紛爭解決方式,指衝突的雙方在不違反其他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就衝突達成共識找到一個解決的方案。民法第736條規定:所謂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權利及取得和解契約所明定的權利。也就是說,達成和解以後,就是依照和解的內容來履行,不能再主張原本的權利。
民眾如果發生糾紛上法院,不但須準備資料、與律師開會討論、奔波於法院之間,耗時耗力,也不一定可以取得想要的結果。但如果能達成和解,可能在與對方磋商過程中互相讓步,達成一個折衷可接受的結果,也可以節省了許多勞費。
和解沒有規定必須進行哪些必要的行為,依法是不一定要有和解書。不過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有舉證的困難,例如對方收了和解款項卻又跑來提告,都會建議一定要簽署和解書,把和解內容記載清楚。
和解可以分為在法院進行的「訴訟上和解」、「聲請法院調解」,或是當事人私底下達成的「訴訟外和解」,達成和解沒有規定必須要上法院。而不同和解方式差異,分別為:
由上可知,和解時要自行簽署和解書即可,還是要去法院或鄉鎮市公所作成和解筆錄,其實差異就是時間金錢的勞費,以及事後有沒有需要請求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已經把和解款項都付清了,可以採取訴訟外和解,簽完和解書就沒事了。但如果對方要分期付款,或是將來才履行什麼責任,這時侯最好簽署一份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和解書。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有離婚的事由,第1項部分列舉了10個具體事由,例如:對方重婚、對方與別人合意性交、被對方虐待、被對方惡意遺棄等等。同時引進了「破綻主義」,在第2項的部分,規定了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只要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話,就可以請求離婚。但是為了避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恣意的提出離婚,特別訂了限制,在重大事由應由其中一方負責的情形,只有另外一方可以提起離婚,例如先生外遇,有錯在先,那只有太太能提起離婚。
我國離婚訴訟,絕大多數都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事由,作為訴訟攻防重點,如何向法院說明這段婚姻已經發生不得不離婚的重大事由,向來是家事案件的兵家必爭之地。但婚姻關係中,可能很難有人是完全沒有任何過錯的,因此條文中提到的「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如何解釋,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我國大多數的婚姻案件,都是在進入訴訟前夫妻兩人就和平的上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或經由調解離婚。少部分則會進入法院進行訴訟攻防。因此當您有離婚的念頭,或是面臨對方要提離婚時,務必請專業律師協助諮詢,才能全面掌握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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