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筆者遇過許多當事人收到判決後,看到判決上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就以為可以向對方要律師費。實際上,訴訟費用是指「訴訟中產生的必要費用」,與起訴時繳納的裁判費合稱為「訴訟費用」。
可能有人會問律師,律師費也是訴訟中產生的費用,怎麼不能跟對方要?《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中產生的費用,於不同情形有不同處理,但原則上,因我國民事訴訟於一審、二審,並未 #強制律師代理 ,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請律師辯駁的權利,但不請律師法院依然能夠進行審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條規定,訴訟費用主要是指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等。
綜上,除了上列情形,律師費原則不屬於訴訟費用,所以勝訴了,也不能向敗訴一方請求。最後,要注意的是,於前揭特殊情形,律師費雖屬訴訟費用,但並非直接給予,必須再具狀向法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且亦非實支實付( 通常核定金額都會低於實際委任費用,畢竟法院沒有這麼多預算),但也是不無小補啦!律師費好貴?歡迎線上諮詢快問,給您最專業、用心的服務,給您有物超所值的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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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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