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是專業店長,殊不知是養老鼠咬布袋,加盟主慘遭解約!
小陳看到網路廣告,決定加盟統二超商,創造被動收入,並在網路上找到自稱有10年經歷的專業店長小王,委請其擔任店長。
10個月後,統二超商發現小陳的加盟店帳務有明顯不實,諸如單日水費數十萬元等離譜帳務,且有挖東牆補西牆的情事,遂以小陳違反加盟契約約定而終止契約,致小陳損失慘重。
小陳非常憤怒,找到律師諮詢,除了要對小王提出告訴,還要向小王請求相關之賠償……
一、 員工偷走公司資產可能涉犯什麼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29年上字第3378號判例
侵占罪之成立,以侵占之物本屬自己所持有為要件。若將他人持有物移歸自己持有,即屬竊盜行為,不得謂為侵占。上訴人以洋車代某甲拉運籮籃等物,由某甲尾隨於後,其籮籃等物仍係某甲所持有,該上訴人乘其照顧不及之時,拉至家中私自變價花用,自係竊取他人之動產,不能論以侵占業務上持有物罪。
(一) 員工偷走公司資產,可能構成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視行為性質而定,若員工偷走的公司資產本來就在其管領力之下(例如管理倉儲人員將貨物佔為己有),那麼就構成業務侵占罪;若是員工擅自拿走的物品並非自己持有(例如餐廳櫃檯員工偷走廚房用具),那麼就會構成竊盜罪。
(二) 刑度上可以發現,竊盜罪及業務侵占罪的最高刑度皆為五年,但業務侵占罪的最低法定刑度則是6個月以上,相比竊盜罪是來的重很多,律師即曾經遇過業務侵占的當事人,僅因盜取公司不足200元的貨品,被判刑6個月,新聞上亦有超商店員偷吃兩顆蛋而被判刑3個月(具減刑事由)的情形。
二、本件,律師經查看資料發現,小王係利用超商結算每日帳款之功能,提前結算,再利用提前結算的時間差,將該時段之營業收益暫時挪為私用,隔日再對該時段收益巧立名目,將收益回補,讓總帳目看起來並無異狀。而小王食髓知味,持續挪用款項導致後續無法回補,因而遭統二超商總公司發現。顯然,小王作為加盟店店長,有權掌管該店之出入帳,相關營業收入皆在其業務持有下,因此,小王挪用款項之行為構成業務侵占罪。
三、企業主如何有效預防員工偷東西?
(一) 律師發現,通常一個企業會有員工為業務侵占,多數是因為沒有良好的管理措施,例如定期盤點貨物,委託其他專業人員查帳,將重要公司資產明定其用途及使用方式,必要時,企業主可考慮為重要資產投保,萬一被竊盜或員工侵占也能夠降低損失。
(二) 另外,企業主也能加強員工的法律意識,諸如聘請法律顧問制定工作規則,定期至企業為法律講座,給予員工較優之福利,建立健全的企業文化,讓員工對公司有認同感,都能降低 員工貪盜公司資產之情形。
四、最後,若您發現員工有偷竊、業務侵占公司資產,首重蒐證並即時找到律師諮詢,在確認偷盜、侵占範圍後,再盡速對員工提出告訴,以確保日後能夠定罪並請求民事賠償。因此,若您驚覺公司資產遭員工侵占,不要擔心,快找到律師諮詢,由律師依具體個案擬定訴訟策略,保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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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