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與阿劉離婚後,搬至新住處,乖乖因環境不適時常哭鬧,小美為了安撫乖乖,買了數顆彈力球給乖乖玩,乖乖也玩的不亦樂乎。
數月後,小美收到一封存證信函,定睛一看,是樓下鄰居寄的,信函內容寫著:「請求停止噪音侵害,以免訟非」等語,小美不以為意,認為自己並無發出噪音,本想不予理會,惟信函上「以免訟非」四字仍然讓小美很擔心,進而找到律師諮詢……
以存證信函形式通知相對人,目的即是藉由郵局證明信件內容曾經寄發,透過郵局存證該信函,留存該信函之發信日期、收信日期,以便日後於訴訟上提出舉證,是一種證明曾經於何時曾為意思表示之證據方法。
因此,行使權利時,實務上多會寄發存證信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諸如實務上常見的「請求1」、「催告2」、「優先承買權之通知3」,另外實務上亦常見用來要求相對人限期改善、警告、告知事實、行使法律上抗辯等等。
本件中,小美的鄰居就是透過存證信函要求小美、乖乖限期改善,不要再發出噪音,其中「以免訟非」四字警示意味濃厚,也是一種先禮後兵的作法,存證信函如何撰寫也是一門藝術。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
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拒收存證信函是沒有用的,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該送達住址並非其可支配之範圍(諸如當事人早已遷出國外等),此也是存證信函的強大之處,筆者曾經遇到當事人表示有收受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惟知道寄信人是誰後,就拒絕前往該存證信函,以為可以就此迴避,而未及時異議,錯失保護自己權利的機會。
如同前述,存證信函具有很強的證據力,許多人再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時,皆會使用LINE等通訊軟體為聯繫,實務上即經常看到諸如房東以通訊軟體向租客催告給付租金之狀況,雖然在法律上並非不行,惟通訊軟體多具有收回功能,且通訊軟體上時常會有使用暱稱、假圖片的狀況,因此,在訴訟上倘若遇到他方爭執證據能力,恐難以有效自保權益。
是,筆者以為,倘有重要之權利請求,應仍以存證信函、律師存函等方式通知較為妥適。
綜上,存證信函用途及功能多元,因其具有存證的功能,實務上經常受人使用,至於存證信函之內容如何撰寫,應載明何內容始能有效保障權利,如前所述,是一門藝術,建議可以先行諮詢律師,或委由律師撰寫,多一道保障,省下您寶貴的時間及金錢!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