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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詮 律師

假扣押指南:律師教你防止債務人脫產,快速追回債務

民事訴訟採取三級三審制,可能要耗費幾年時間才能獲得終局勝訴判決。為了避免債務人在判決確定以前脫產,債權人就要利用假扣押程序保全債權的執行。常見的如金錢糾紛假扣押、債務糾紛假扣押、車禍事故假扣押等,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有效追回債務。尤其在車禍案件,法院甚至有特別的規定,一起來看看!

  1. 假扣押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1. 假扣押是指,訴訟開始前或進行中,為確保未來判決的履行,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聲請,命債務人將其財產扣押的臨時措施。假扣押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轉移或隱匿財產,從而確保債權人在勝訴後能夠順利執行判決。假扣押在法律上屬於一種訴訟保全程序,旨在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 假扣押常見的典型案例,包含車禍發生後擔心對方脫產進行假扣押,公司間有債務糾紛擔心對方惡性倒閉,所以進行假扣押。
    3. 比起訴訟要好幾年才有結果,聲請假扣押裁定,通常法院會在一個月以內的時間作成准駁的裁定,有利債權人進行債務保全。
  2. 假扣押聲請要件

    民事訴訟法對於假扣押的聲請,有以下要件規範,聲請時要明確地點出這些法官在意的重點:

    1. 假扣押請求
      1. 假扣押必須是針對「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2. 假扣押主要針對債權人的債權保全需求,必須初步證明其債權存在。如根據合約、本票可向債務人請求,或是出車禍後要向對方求償醫療費等。
    2. 假扣押原因
      1. 且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如果不現在採取假扣押措施,債務人可能會轉移或隱匿財產,致使未來的判決難以執行,也就是法條上的「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2. 常見假扣押原因包含:
        1.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跡象明顯無支付能力等。
        2. 增加資產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3. 債務人即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
        4. 債務人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
        5. 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
      3. 法院判決這樣說:「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 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 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3. 假扣押必要
      1. 聲請人必須證明,如果不採取假扣押,債權在未來可能無法得到實現,要有 充分說服法院情況緊急,有採取假扣押的必要性
      2. 法院考量所提供的證據,是否確實存在轉移財產或隱匿財產的風險,決定有無假扣押的必要。法院在決定是否准許假扣押時,會考量雙方的利益,避免對債務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同時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被侵害。
      3.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陳明供擔保規定,通常會在假扣押聲請書狀載明:債權人釋明如有不足,債權人願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3. 車禍案件假扣押聲請,法院有特別減輕聲請難度:
    1. 關於針對車禍案件所生的假扣押事件,法院曾經作成判決,根據車禍案件的特殊性,減輕被害人聲請假扣押的難度。
      1. 法院認為:非交易型之車禍侵權紛爭,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當法院心證已達降低後之證明度,信其事實上主張大概為如此,即得准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49號民事裁定參照)。
    2. 車禍案件法院准予假扣押聲請的審查重點,包含:
      1. 債權人難以查知本無交易往來之債務人財產
      2. 債權人曾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遭斷然堅決拒絕
      3. 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甚高
      4.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之金錢請求尚稱相當
      5. 債務人現有財產未遠高於債權人請求金額,致債權人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
    3. 所以當遇到車禍事故要求償聲請假扣押時,要特別注意以上幾點規定。
  4. 假扣押程序,說明如下:

    債權人完整進行一次假扣押程序,會依序進行聲請、提存、執行三個步驟。

    1. 聲請:
      1. 假扣押管轄法院,須向提起民事訴訟之法院聲請,或向假扣押執行標的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2. 假扣押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3. 假扣押聲請要撰寫「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寫明假扣押的金額、請求、原因、必要性等理由及提出證據。
    2. 提存
      1. 收法法院的假扣押裁定後,需要依照裁定的金額,向法院提存所進行擔保提存。也就是把一筆錢暫時放在提存所擔保,防止濫用假扣押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如果聲請人後來在訴訟中敗訴,擔保金可能用來賠償債務人的損失。
      2. 擔保金的數額通常根據債權金額決定,通常是「債權金額的三分之一」。
      3. 完成擔保後,就可以拿「假扣押裁定」、「提存書」進行強制執行。
    3. 執行
      1. 取得假扣押裁定並完成擔保提存後,須撰寫「民事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2.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 必須於三十天內聲請假扣押執行,否則假扣押裁定就會失去效力,必須要重新聲請。
      3. 通常在這個階段之前,債權人會拿假扣押裁定,設法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狀況。扣押的財產可能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薪資等。
      4. 或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或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法院會進行提存。等待假扣押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始得就提存金受清償。
  5. 民事假扣押的聲請難度高,且假扣押要歷經聲請、提存、執行三個步驟,三個程序又分別是法院民事庭、法院提存所、法院民事執行處三個不同的單位負責,一般民眾常常搞不清楚而無法順利假扣押。如您遇有債務糾紛要保全債權,請您務必請律師協助您處理相關程序,以免錯失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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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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