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果協議不成,會由法官綜合雙方請求等一切情況,依職權酌定。法律上稱為「酌定親權案件」。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監護權官司」。
有鑑於父母在親權酌定事件中,身陷案件的負面情緒,往往扮演互相爭奪之角色,有時會以不當之爭取行為(例如:訴訟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對方子女所在等行為),使孩子成為訴訟攻防的武器,因害於子女的身心發展,法律因此創設「友善父母原則」
為保護該子女權益,酌定親權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民法第 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法官在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時,會將「有無妨礙他方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作為考量的因素,也就是在酌定親權時增加了「友善父母原則」。
如果有人在訴訟中刻意隱匿子女、在子女面前說對方壞話等,經法官查證屬實,可能會導致不利的判決結果。
最近有一則法院的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2號裁定),法官在案件剛開始審理時,就把友善父母原則的條款,寫在裁定裡用紙本寄給雙方,提醒雙方,以下節錄其中部分:
同時,法官為了審理的進行,在這個裁定裡還寫了一大段「兩造本人應親自閱讀」的事項,提醒酌定親權官司中的夫妻,不要犯了法官的大忌,內容大略是:
離婚官司在審理中,法官為了調和雙方,常常會詢問雙方過去為何相愛相戀?使法官了解當事人的過往,以利審理的進行。這個案件法官直接在裁定中請雙方回答:
筆者沒開過這位法官的庭,也不能確定法官的要求事項,實際在案件中的落實情形為何。不過從這個內容來看,這個法官確實點出了離婚、酌定親權官司中,法官注重的那些事情(別讓法官不開心),以及當事人常常會犯的錯誤,相當值得遇到酌定親權官司當事人仔細閱讀。
離婚案件常常有複雜的情緒,在訴訟中的處理不但費時,甚至有很多小細節要注意。律師會全力幫助當事人,不過當事人也別忘了法官的交代喔!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scroll
pag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