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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詮 律師

法官有講有沒有聽,酌定親權案件的友善父母原則!

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果協議不成,會由法官綜合雙方請求等一切情況,依職權酌定。法律上稱為「酌定親權案件」。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監護權官司」。

有鑑於父母在親權酌定事件中,身陷案件的負面情緒,往往扮演互相爭奪之角色,有時會以不當之爭取行為(例如:訴訟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對方子女所在等行為),使孩子成為訴訟攻防的武器,因害於子女的身心發展,法律因此創設「友善父母原則」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

為保護該子女權益,酌定親權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民法第 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法官在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時,會將「有無妨礙他方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作為考量的因素,也就是在酌定親權時增加了「友善父母原則」。

如果有人在訴訟中刻意隱匿子女、在子女面前說對方壞話等,經法官查證屬實,可能會導致不利的判決結果。

法官怎麼認定友善父母原則?

最近有一則法院的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2號裁定),法官在案件剛開始審理時,就把友善父母原則的條款,寫在裁定裡用紙本寄給雙方,提醒雙方,以下節錄其中部分:

  1. 願意在孩子面前說出對方的優點或值得贊許的行為,讓孩子與有榮焉。
  2. 孩子希望能有「家庭日」,也就是爸爸、媽媽同在的聚餐或出遊,而父母均能設法完成孩子的心願。
  3. 離異的夫妻如果能積極地促成合作父母,自為孩子所樂見。
  4. 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兩造均是孩子永遠的父母,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有助於孩子安定身心及成長。
  5. 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縱使兩造間的衝突與指責不斷,但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
  6. 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孩子才不會看臉色來轉換應對的方式與態度,而更能自由自在地與父母培養親密關係。

法官要你親自閱讀他的裁定

同時,法官為了審理的進行,在這個裁定裡還寫了一大段「兩造本人應親自閱讀」的事項,提醒酌定親權官司中的夫妻,不要犯了法官的大忌,內容大略是:

  1. 請不要因為有請律師,認為書狀字太多,就不自己看書狀(自己的案件請自己參與)。
  2. 提醒當事人開庭時不要對法官提醒事項一問三不知,問東答西(不要忽略法官對於未善盡友善父母、疏忽培養親職能力或技巧等的要求)。
  3. 法院及律師任務並不包括在訴訟落幕後陪伴孩子或監督兩造,在本件終結後,能陪在孩子身邊的就只有兩造,而不是法官或律師。

法官更酷的要你回答

離婚官司在審理中,法官為了調和雙方,常常會詢問雙方過去為何相愛相戀?使法官了解當事人的過往,以利審理的進行。這個案件法官直接在裁定中請雙方回答:

  1. 說明對方至少具備的「三個優點」或曾經做過「值得贊許的三個行為或三件事」!
  2. 如認為對方完全沒有優點、不會做什麼好事、不願意寫或寫不出來,又或認為對方只有缺點沒有優點,更不會做什麼值得讚美的事,則至少應說明當初為何會願意與對方結婚,又為何願意生育孩子!

筆者沒開過這位法官的庭,也不能確定法官的要求事項,實際在案件中的落實情形為何。不過從這個內容來看,這個法官確實點出了離婚、酌定親權官司中,法官注重的那些事情(別讓法官不開心),以及當事人常常會犯的錯誤,相當值得遇到酌定親權官司當事人仔細閱讀。

離婚案件常常有複雜的情緒,在訴訟中的處理不但費時,甚至有很多小細節要注意。律師會全力幫助當事人,不過當事人也別忘了法官的交代喔!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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