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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榮 律師

婚姻中有錯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嗎? 談離婚新實務判決

民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有離婚的事由,第1項部分列舉了10個具體事由,例如:對方重婚、對方與別人合意性交、被對方虐待、被對方惡意遺棄等等。同時引進了「破綻主義」,在第2項的部分,規定了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只要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話,就可以請求離婚。但是為了避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恣意的提出離婚,特別訂了限制,在重大事由應由其中一方負責的情形,只有另外一方可以提起離婚,例如先生外遇,有錯在先,那只有太太能提起離婚。

我國離婚訴訟,絕大多數都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事由,作為訴訟攻防重點,如何向法院說明這段婚姻已經發生不得不離婚的重大事由,向來是家事案件的兵家必爭之地。但婚姻關係中,可能很難有人是完全沒有任何過錯的,因此條文中提到的「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如何解釋,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夫妻雙方都有過錯,誰能來提離婚?

  1. 民國112年3月以前的法院判決:看哪方錯比較少
    • 法院在112年3月以前的判決見解,普遍認為,因為民法第1052條的條文中提到「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以有錯的一方不能提起離婚,但若雙方都有錯的話呢? 那法官就要來判斷是誰錯比較少,只有錯比較少的人可以提起離婚 (最高法院在95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
    • 例如,先生是與別人發生婚外情,太太則是愛對先生大小聲,法院判斷起來可能就會認為太太錯的比較少,所以只有太太能提起離婚。
  2. 民國112年3月以後的法院判決:通通可以來提離婚!
    • 民國112年3月,憲法法庭作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後,一改過往法院一直以來的認定,認為在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本來雙方就都可以提起離婚,哪需要法官來判斷哪邊錯比較少。因此在112年3月後,已有不少判決在夫妻雙方有過錯的情況下,不再判斷誰錯比較多、誰錯比較少,通通認定可以離婚。
    • 例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66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2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這段婚姻中,我是唯一不忠的一方,我可以來提離婚嗎?

  1. 先說結論,還不能
    • 若在這段婚姻中,全部的錯都是一方害的,那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到的「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規定,這個犯錯的一方是不能來提離婚的,只有另外一方可以來提離婚。
    • 例如:先生外遇,太太則什麼錯都沒有,這時候就只有太太能來提離婚了。
  2. 未來發展? 最多再等兩年
    • 憲法法庭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認定這種只有一方需要負擔過錯的情形,一律不準提起離婚,不去管時間是否已經過很久了,通通剝奪他們的離婚機會,有顯然過苛的情形,因此有關機關要進行修法,也許在增加一些對他方的保障之後,可以允許這種情況也可以離婚。另外若兩年內有關機關沒有修法完成,則法官就可以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認定,不受法規的拘束。
    • 換句話說,在目前的法規中,如果是在婚姻中需要負擔全部過錯的一方,是不能來提離婚的。但是從112年3月開始兩年內,有關機關必須修法改正此種情形,若兩年一到還沒修法通過,則法官可以不用管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就可以直接來認定眼前的這對夫妻是否已經到了不得不離婚的境地。
    • 例如,在先生外遇,太太則什麼錯都沒有的情形,依照目前法規,先生是不能來提離婚訴訟的,但有關機關要趕緊修法,若在兩年內沒有修法通過,則先生還是能提離婚,讓法官來認定有無離婚事由。

我國大多數的婚姻案件,都是在進入訴訟前夫妻兩人就和平的上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或經由調解離婚。少部分則會進入法院進行訴訟攻防。因此當您有離婚的念頭,或是面臨對方要提離婚時,務必請專業律師協助諮詢,才能全面掌握有利條件。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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