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有離婚的事由,第1項部分列舉了10個具體事由,例如:對方重婚、對方與別人合意性交、被對方虐待、被對方惡意遺棄等等。同時引進了「破綻主義」,在第2項的部分,規定了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只要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話,就可以請求離婚。但是為了避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恣意的提出離婚,特別訂了限制,在重大事由應由其中一方負責的情形,只有另外一方可以提起離婚,例如先生外遇,有錯在先,那只有太太能提起離婚。
我國離婚訴訟,絕大多數都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事由,作為訴訟攻防重點,如何向法院說明這段婚姻已經發生不得不離婚的重大事由,向來是家事案件的兵家必爭之地。但婚姻關係中,可能很難有人是完全沒有任何過錯的,因此條文中提到的「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如何解釋,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我國大多數的婚姻案件,都是在進入訴訟前夫妻兩人就和平的上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或經由調解離婚。少部分則會進入法院進行訴訟攻防。因此當您有離婚的念頭,或是面臨對方要提離婚時,務必請專業律師協助諮詢,才能全面掌握有利條件。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