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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榮 律師

遺囑執行人是什麼 遺囑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嗎

使用遺囑妥善規劃身後事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情,但是遺囑訂立後,如何確保後人在我們過世後還能妥善執行遺囑?這個問題要打上一個問號,因此民法訂有「遺囑執行人」的制度,好確保遺囑可以被中時妥善的執行,律師經常承辦的業務之一,也就是履行遺囑內容,以下說明遺囑執行人有何功能,以及為何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1.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

    第1209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遺囑指定)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第1211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依照民法的規定,遺囑執行人產生的方式有三種:
    1. 遺囑指定。
    2. 親屬會議選定。
    3.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上述三種方式,最重要的是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若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是未委託他人指定時,才會由親屬會議選定,若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才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例如繼承人在外有欠債時,由繼承人的債主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2. 甚麼情況適合指定遺囑執行人?

    在被繼承人希望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人時,例如父親希望過世後將遺產通通捐給公益團體,或欲由子孫以外的人繼承時,這時候就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避免子孫和受贈人產生爭議。又或是希望遺囑保密,可由遺囑執行人保管遺囑的情形。

  3. 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內容?

    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編製遺產清冊)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遺產管理及必要行為)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第1216條(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繼承人妨害之排除)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遺囑執行人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協助被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以及分配遺產,因此在上開範圍內,遺囑執行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可以代理繼承人辦理報稅、管理遺產、分配遺產,且繼承人還不能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且也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在遺產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情形,處理內容也不同:

    1. ->沒有不動產的情形:
      最常見的就是銀行帳戶的存款,此時遺囑執行人需要結清銀行帳戶以進行遺產分配。但因為在沒有不動產的情形,遺囑執行人並不需要辦理任何遺囑執行人登記,因此就必須由各銀行自行審核把關,又因為各銀行要求的要件不同,有些銀行較為嚴格,可能需要提供公證遺囑才願意辦理結清銀行帳戶,也有的銀行不同意由律師、地政士以外的人持遺囑辦理,因此此部分在辦理上最為繁瑣。
    2. ->有不動產的情形:
      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在遺囑執行人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時,要同時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審核過後才能以遺囑執行人的身分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4. 結論

    遺囑執行人的制度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在遺囑人過世後能夠順利且正確地被執行。無論是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受贈、遺囑保密,還是遺產的清冊編製與管理,遺囑執行人都扮演著關鍵的角色。指定遺囑執行人,不僅能有效避免繼承過程中的爭議,還能確保亡者的遺願得到完整的實現,是妥善規劃遺產分配的重要一步。若您有遺囑方面的疑問,請跟我們聯繫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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