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從民國113年8月2日開始施行上路,主要原因是為了落實打擊詐騙的政策需求,採取了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的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方面的防詐措施,並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同時,加重詐欺集團成員的刑責,擴大不法利得的沒收範圍。因此在過往刑法詐欺篇章所規定的處罰條文,都受到非常大幅度的改變,往後大部分情形將直接適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進行處罰,本文接下來將介紹刑法詐欺規定在新條例上路後的修正內容:
刑法第339條規定(一般詐欺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加重詐欺罪)
I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照刑法本來的規定,刑法第339條規定的是普通詐欺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用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行騙(例如假冒檢警要監管帳戶,使被害人匯款),或是進行詐欺的人數為三人以上共犯,又或是使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之(例如使用臉書張貼投資詐騙訊息),以及或是使用合成科技行騙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有加重規定,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也是俗稱的加重詐欺罪,新法也是在加重詐欺的架構下,予以加重處罰,讓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再往上增加。
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第44條
I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II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III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IV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上路後,只要發生在113年8月2日以後的詐欺犯行,符合下面幾種情形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時,刑度會從原本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幅的增加到最高「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還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以下分別說明:
有處罰就有獎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特別規定下面幾種情形,可以減輕刑度,算是加重刑度的配套措施,這些減輕刑度也是這次新法上路後第一次見到的新規定:
被告犯詐欺犯罪符合上面幾種情形時,在113年8月2日後刑度被大幅增加,若是同時符合好幾種情形時,法官也會自動採「最重」的刑度進行處罰,例如有三個人一起冒用政府官員名義行騙,詐騙金額又高達一億元時,會依照最重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處罰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何在錯綜複雜的案情中,尋找最有利被告的方式,就是律師的功能,因此如您遇有涉犯詐欺犯行的問題時,請您務必請律師協助您處理,以免白白喪失自己的權益。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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