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搭乘電扶梯或在外上廁所時,時有耳聞會有色狼出沒偷拍別人內褲、如廁的畫面,這很明顯是個犯罪行為無誤,在過往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但刑法新增訂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在112年2月10日施行上路,使得偷拍別人內褲的罪刑加重了不少,不僅處罰未遂犯,也處罰後續傳播偷拍照片的行為,本文接下來會介紹有關新法上路後偷拍案件的法律規定。
第319-1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就是指一般的性交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依照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謂性影像並不只是指性交時的畫面,性器官、身體隱私部位或是足以另人引起性慾或羞恥的畫面都算是性影像,所以拍攝他人內褲、如廁畫面都是這裡所稱的性影像畫面。
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將偷拍來的影片傳給朋友看的話,依照刑法第319條之3的規定,不管是用LINE、雲端檔案方式傳送給別人,都成立犯罪,且刑度還比偷拍本身還重,一般偷拍情形刑度為3年以下,但是若是傳給朋友看,刑度就是5年以下,因此傳播偷拍影片的罪刑比偷拍本身還重。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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