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稱,北部某楊姓男子在他哥哥過世四個月後,想起哥哥生前說要海葬,隨即拿起工具要將其兄長之骨灰挖出,欲撒入大海。
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楊男必須和哥哥的家人討論,並向公墓管理員申請才能夠挖掘,且因為其兄長採用樹葬方式長眠,樹葬的土地會不斷翻新,舊的骨灰被翻至表面上與新骨灰翻攪再一起,楊男挖掘的不一定是胞兄的骨灰,進而認定楊男涉犯侵害墳墓屍體罪,在楊男向公庫支付3萬元後,給予緩起訴之處分。
我國刑法設有「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罪章,定有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等罪,是專門用來處理盜墓、褻瀆寺廟等行為,甚至,法律還規定,如果挖的是自己的直系長輩,還會罪加一等。
你或許會覺得,可是他不是故意的呀,只是遵從哥哥的遺願,難道法律都不分青紅皂白處罰的嗎?
雖然法律規範或許有檢討空間,但是,若楊男的兄長在生前撰有遺囑,家屬即遵從其意旨為海葬,就能夠避免楊男遭受處罰。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曾經遇過因為長輩要安葬於何處而大打出手,因為傷害罪鬧到最高法院;也有因為要爭奪遺產,遲遲不讓長輩下葬,逼迫其他繼承人交出印鑑章,甚至還有將長輩骨灰藏起來而鬧上法院。
法律上,人活著的時候才稱為「人」,才有權利能力,死後就是繼承人共同所有,因此,生前作好傳承規劃,才是王道。
在看到這個離奇新聞時,律師想到傳統土葬有撿骨的習慣,即於亡者安葬數年後,再將其遺骨裝入甕中之習俗。過往或許是習以為常,由家長處理即可,惟現代人法律意識高漲,律師建議,如繼承人數眾多,最好也要以書面獲取繼承人同意後,再為撿骨,以避免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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