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親或母親在我們幼年時離開,未曾盡過任何照顧責任,多年後某一天,我們突然接到來自醫院的電話,告知這位多年不見的父親或母親在醫院欠下大筆醫療費用,我們是否有義務代為清償這筆費用呢?面對這樣未曾履行過扶養責任的父母,我們能否減輕或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呢?本文將探討民法中有關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依照民法第1118-1條的規定,在父親或母親有下列二種情形時,可以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
民法規定,有上面兩種情況之一發生時,若非情節重大,至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意思就是若給付扶養費時,可以減少給付金額,但不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例如,本來應該按月給付24000元的扶養費,但因扶養義務被減輕了,所以還是得負擔12000元的扶養費。
但若是在「情節重大」的情形,民法規定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例如:父親從小性侵小孩,此屬於對於精神、身體的重大侵害,因此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又例如,父或母親於小孩出生後,完全沒有照顧過小孩,或負擔任何小孩的扶養費用,就這樣離家出走的情形,也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25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須向扶養權利人所在地法院提起,例如,父親住台北,小孩住台中,則必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聲請。
另外如果想要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必須由小孩提起訴訟。而在訴訟過程中,實際上有盡到扶養義務的另一方家長,則可以作為證人,幫助小孩證明對方沒有履行應有的責任。
總結來說,面對從小未盡任何責任的父母,我們可以透過上面的程序來減輕或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讓那些從未履行義務的父母不再能理所當然地要求扶養。若您有相關免除扶養義務的問題,請跟我們聯繫,以妥善規畫訴訟的進行。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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