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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榮 律師

父母親從小都沒有養過我,我可以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嗎?

如果父親或母親在我們幼年時離開,未曾盡過任何照顧責任,多年後某一天,我們突然接到來自醫院的電話,告知這位多年不見的父親或母親在醫院欠下大筆醫療費用,我們是否有義務代為清償這筆費用呢?面對這樣未曾履行過扶養責任的父母,我們能否減輕或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呢?本文將探討民法中有關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1.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

    第1118-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2. 減輕扶養義務的情形:

    依照民法第1118-1條的規定,在父親或母親有下列二種情形時,可以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

    1. 父母對我們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舉例來說,若從小父母對我們有家暴的情形,就是一種對身體的不法侵害,這種情形就可以向法院主張減輕或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
    2. 父母對我們沒有盡到扶養義務:
      舉例來說,父母離婚後,一方離家出走,從小沒有盡到任何照顧義務,則這種情形,也可以向法院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3. 情節重大時,可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

    民法規定,有上面兩種情況之一發生時,若非情節重大,至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意思就是若給付扶養費時,可以減少給付金額,但不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例如,本來應該按月給付24000元的扶養費,但因扶養義務被減輕了,所以還是得負擔12000元的扶養費。
    但若是在「情節重大」的情形,民法規定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例如:父親從小性侵小孩,此屬於對於精神、身體的重大侵害,因此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又例如,父或母親於小孩出生後,完全沒有照顧過小孩,或負擔任何小孩的扶養費用,就這樣離家出走的情形,也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4. 該怎麼提起?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25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須向扶養權利人所在地法院提起,例如,父親住台北,小孩住台中,則必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聲請。
    另外如果想要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必須由小孩提起訴訟。而在訴訟過程中,實際上有盡到扶養義務的另一方家長,則可以作為證人,幫助小孩證明對方沒有履行應有的責任。

總結來說,面對從小未盡任何責任的父母,我們可以透過上面的程序來減輕或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讓那些從未履行義務的父母不再能理所當然地要求扶養。若您有相關免除扶養義務的問題,請跟我們聯繫,以妥善規畫訴訟的進行。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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