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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焜傑 律師

老闆惡意解雇該怎麼辦?

小英雖然學歷不高,但是工作勤奮,在阿國的工廠擔任作業員,一待就是五年。後,阿國找了好朋友小新來擔任部門主管,小新卻屢次對小英性騷擾,小英旋即向阿國告狀,詎料,阿國認為是小英太敏感而未積極處理,小英非常氣憤,欲請特別休假離開公司平靜情緒,阿國卻不准假,並向小英表示:「敢膽離開公司就不要再來上班!」隔天,小英準時抵達公司上班,阿國卻要小英交出工作證,並要求小英不用來上班了,理由是小英無法勝任該項工作,逼迫小英簽立曠職、不能勝任工作之離職證明……

阿國資遣小英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1條規定,雇主原則上僅在有在雇主存在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始能解僱勞工。

因此,除非阿國有前開事由存在,否則是不能隨意解雇小英的。本件中,小英已認真工作五年多,並無不能勝任工作的事由,亦無曠職三日、一個月曠工六日情事,阿國顯然是為了袒護小新而為解雇,自屬解僱不合法。

阿國做錯了什麼?

阿國逼迫小英簽立載有「曠職、不能勝任」之離職證明,目的顯然是想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1解雇,以此來免除資遣費等義務。惟如前述,上開事由並不存在,是,阿國除了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外,另外可能還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2等規定。

小英應該如何處理?

面對相類似之情形,請一律不要簽立任何對自己不利之文件,也最好不要與對方做私下之談判,甚至可以直接找律師到場協助,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再者,勞資爭議證據常偏在於資方,因此身為勞方應想盡辦法保存相關證物、人證;倘已簽立不平等之文件,應盡速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以利後續勞資調解或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之進行。

若非如本件故事中所述違法資遣情形,而係走合意終止、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況而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務必注意自己的權益,包含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之薪資、預告工資、積欠之薪資、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綜前,倘若您有遇到相類似之情況,建議諮詢律師在做下一步,實務上,我們看到許多被逼迫簽下不合理的書面契約,導致遭不平等的對待,讓律師來幫您想策略,以謀取最佳利益。歡迎立即作線上諮詢,讓我們幫你解決您的難題!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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