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孕婦於108年間至某醫院生產時,認為醫院在發現羊水有胎便時未能即時處理,導致胎兒出生後即休克死亡,因此提告向醫院及醫師求償。台中地院近日宣判,認為醫院有疏失,遭法院判處賠償1400萬,可上訴。
本件醫療過失之損害賠償,將分成「 #賠償責任成立」及「 #賠償責任範圍」 兩部分。如果認定「賠償責任成立」,醫院於醫療行為過程有疏失,才會進行「賠償責任範圍」應該要賠償多少錢的計算。
俗話說,術業有專攻,法官雖有法律專業,但通常不具備醫療、工程、會計等專業知識。所以遇到各該領域的案件時,法官會大量的參考鑑定人的鑑定意見,來作為判決的依據。
筆者瀏覽本件判決全文,判決理由認定醫院有疏失的原因,也就是參考了相關鑑定意見。不過本件判決書的理由,寫的真的是不太詳盡,如果本件進入二審,勢必又會有一番攻防。
最高法院曾在相關醫療過失判決表示: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 #可歸責之重大瑕疪 ,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換句話說,原本依照舉證法則,要由孕婦證明醫院有瑕疵,但因為醫療過程相關紀錄,只有醫院才會保有,所以變成醫院要證明自己無過失。法院因此認為,本件醫療行為是否符合當時醫療水準,難認醫院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判決醫院有過失。
不過,本件法官雖然引用最高法院判決,卻沒有說明醫院為什麼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這或許也會成為二審的焦點。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也批評,看到胎便就剖腹產並非醫療常規。
「防禦性醫療」,是指醫院為了避免醫療行為過程中,被病患告到法院,為確保不會被告,為病患安排不必需要的檢查與治療。
大家都知道,當發生緊急醫療狀況時,醫師忙著救災都來不及了,哪有時間想到將來發生糾紛,要準備好紀錄醫療過程的資料向法院證明無疏失。
法院判決往往會引導社會的發展,本件最終判決認定的方式,勢必會影響醫院將來避免出事,而把重點放在檢查、記載醫療過程,而非實質的醫療行為。
本件新生兒死亡後,法院判定醫院應賠償孕婦及其丈夫年滿65歲後,剩餘存活年數本可以請新生兒扶養的權利,分別為560萬餘元、637萬餘元,此扶養費為本件所有賠償金額的最大宗。
本件判決全文,沒看到醫院對於扶養費金額計算是否有理的答辯。往往在訴訟中,這部分其實有很大的爭執空間,包含是否需要他人扶養、幾個人扶養、財力狀況等等。這部分絕對是醫院將來上訴的重點。
刑事案件與民事事件,雖然都是用「過失」兩個字,但其意義、舉證方式、舉證責任、對於證據的要求,都有顯著的差異,這常常也是訴訟中的關鍵。所以不管是契約、侵權行為等等紛爭,刑事判決、民事判決結果不一的狀況,是時有所聞的。
看了本件判決,從法律層面有上面幾點跟大家分享,有什麼法律問題,諮詢我們,協助您處理!
#醫療疏失 #台中地院 #過失致死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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