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加班,是指雇主延長勞工原本的上班時間,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在計算加班費時,首先需要釐清勞工領取薪資的方式,是「月薪制」還是「時薪制」,才能釐清每小時工資到底是多少。
「月薪制」:
「時薪制」: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不管名目為何,只要屬於「經常性報酬」,都可以稱為工資,計算平均薪資時都可以加入。
「平日」定義:
指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通常來說,如無特別約定,就是指每周一至五。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
「休息日」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也就是所謂的「一例一休」。
通常來說,如無特別規定,周六是休息日,周日是例假日。
「例假日」定義:
通常來說,如無特別規定,周日是例假日。
雇主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必須是因為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發生(勞動基準法第40條),且須向主管機關核備。如果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可能會被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國定假日」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應給假,如:元旦、除夕、春節、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
「特休日」定義:
是勞工在同一個雇主工作滿一定期期間,依法要給予得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僱主工作越久,每年的特休假就會越多,每年特休假天數如下(勞動基準法第 38條):
「平日」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日」加班費:
「國定假日」加班費:
「特休假」加班費:
加班時數上限,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得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增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前面計算加班費的加給1/3或2/3,在計算時不能用33%、66%計算。勞動基準法是保障勞工的最低規範,如果以33%、66%計算,其數值低於1/3或2/3就變成違法的,這也是為什麼公司人資,多直接用34%、67%計算的原因。以前有聽說雇主因為這樣被檢舉,需要特別注意。
看完上面的計算方式還是怕算錯嗎?勞動部有設計一個「 加班費計算系統 」,可以輸入相關數據得出結論。
另外要注意,如果是輪班制、彈性工時、部分工時、或是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計算會跟本文介紹不一樣,此時請務必另行詢問律師或勞動主管機關。
勞工辛勤工作的果實就是薪資,不得任意被剝奪,這是勞工的權利,搞懂加班費規範,別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身為企業經營者的雇主也別忘了,搞懂加班費規範才能照顧好勞工提升團隊效率,也同時避免企業因為違法遭裁罰。這種裁罰不但要補給勞工加班費,還會被主管機關課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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