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的格式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I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當別人欠我們錢時,依照通常情況,我們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欠款事實,最後由法院開庭,判決我們勝訴,才可以拿著這個判決去執行債務人財產。但往往這個過程曠日廢時,因此實務上有個讓程序更為簡便的工具-支付命令,可以使用。透過簡化的程序,在對方沒有否認債務的情況,快速確定雙方之間的債務關係。
第511條(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之事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命令需要記載雙方姓名、請求的金額,以及當初欠款的原因,此時需要在聲請書上說明雙方借款經過,並附上證據,例如通訊軟體訊息、錄音、借據等,好讓法院進行初步的認定,同時也要繳交固定的聲請規費新臺幣500元給法院,才算是完成聲請程序。
向哪間法院提起?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必須向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若對方是公司,則是向對方公司的設立登記地提起。這裡要注意,若誤向錯誤的法院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是會被駁回的。若是不知道對方地址,也沒有關係,當提交聲請書給法院以後,法院會發函過來要我們去戶政事務所查調債務人的戶籍謄本,這時候就可以知道債務人的住所地址了。
債務人沒有異議
當支付命令聲請後,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有向法院聲明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會確定。這時候,法院就會核發確定證明書,我們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證明書以及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並且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對方財產了。
債務人異議
若不幸債務人在20天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這時候支付命令程序就會轉換成「調解或起訴」的程序,由法院依照通常的訴訟案件進行審理,並做出最後的判決。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