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毒品案件,我國主要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規範。根據主管機關的統計,106至110年間查獲之毒品案件犯嫌疑人數,每年約達4萬至6萬人左右,毒品案件已成為我國地檢署之大宗犯罪之一,對於國民身心健康影響甚鉅。民眾常因一時失慮誤觸毒品,最終鑄成大錯。本文就來告訴您,毒品犯罪有哪些樣態,如果不小心遇到案件,又該怎麼處理。
首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各式毒品分為四級,常見毒品品項分類如下:
上述毒品分類是根據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也因此反應在法律的刑度設計,級數越低的毒品,刑度越重。
毒品案件遭查獲時,警方會將毒品送至實驗室進行成分化驗。往往有些民眾購買、持有的毒品是混和的,就很可能不小心混雜了非分類上更為嚴重的毒品。
毒品犯罪的行為,最粗略可有以下區分,「有流轉擴散」、「沒有流轉擴散」的行為:
從這裡可以知道,「有流轉擴散」的行為,會造成其他人也同樣受毒品危害,犯罪程度較重,基本上都是重罪。相反的,「沒有流轉擴散」的行為,罪責較輕,甚至部分無刑責,而只有行政罰。
毒品犯罪行為類型中,包含「販賣」、「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幫助持有」等行為,民眾單純就字面上文義很難感受其區別,但其刑度卻是差了十萬八千里,往往被告在製作筆錄的一句話、一個詞,就可能被法院當成不利認定的依據。這也是為什麼,毒品案件律師都會強烈建議,一定要先找律師諮詢、陪同作筆錄。
為了使涉犯毒品罪之被告改過向善,並揪出販毒來源遏止毒品繼續流通,法律上有以下之減刑規定。而每一個減刑規定至多可以把法定刑降為二分之一,對於量刑結果會有很大差異。所以如果真的遇上毒品的麻煩,一定要特別爭取減刑事由。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考量查緝毒品不易,鼓勵被告協助供出上游而給予獎勵。
不但要供出上游,讓上游被查獲,而且通常要是第一個供出的人才能獲得減刑。如果該上游已經被其他人講出來或是被檢調掌握了,通常就會無法適用。這條規定最好的狀況,可以到免除其刑,算是效力非常強大。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這項規定是要鼓勵被查獲的被告勇於認錯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
毒品案件有很多動輒最輕刑度為無期徒刑、10年、7年以上的重罪,法官常常看審理中,會考量被告犯行輕重、犯罪態度等,認為有刑度過重的情況,決定是否以這項規定減刑。
「未遂犯」是指有著手犯罪行為但沒產生犯罪結果,「幫助犯」是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這兩種樣態在刑法上都有減刑之規定。
毒品對身心、社會危害都非常大,平時要多加注意,避免誤觸而面臨牢獄之災。
如果不小心涉犯毒品案件,一定要謹慎處理,爭取所有減刑規定。而毒品案件常常會牽扯多人,事實面複雜,法律攻防多,強烈建議不幸遇到毒品問題,一定要盡速諮詢律師擬定案件策略,才有辦法損害降至最低。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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