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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焜傑 律師

宣告緩刑就不用被關了嗎?緩刑完整解析看這裡

  1. 什麼是緩刑?

    律師,我收到判決了,判決上面寫「小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三場次。」,這樣是要關還是不用?那個20萬元好多,一定要繳嗎?請律師幫幫我。

    1. 緩刑是法院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犯罪行為,暫時不執行判決中的刑罰。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若符合以下條件,法院可以宣告緩刑:
      1. 判決刑期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 當事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或在刑期結束後5年內未再次犯故意犯罪。
    2. 由上可知,緩刑即是在符合一定條件(宣告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1 ),當法院認為相較於直接判處刑罰,暫緩執行更有促進被告改過自新時之手段。
    3. 而緩刑的效果即是自判決確定後,直到法院宣告緩刑的時間屆至,該期間內被告都表現良好,未遭到法院撤銷緩刑,那被告就不必再受到原來應該受的處罰。
  2. 律師,法院宣告緩刑,但我除了要繳20萬元給公庫,還要法治教育三場,不繳或沒去法治教育會怎麼樣呢?

    1. 依法律規定,緩刑是可能會被撤銷的哦!法院既然要求被告應受一定處分,即是認為單純宣告緩刑無法有效促使被告改過自新,因此必須接受諸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處分,才能有效避免被告再犯。因此,若不為法院所命之處分,法院得撤銷緩刑,讓被告回去接受刑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第1項: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75之1條第1項: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2. 然而,因本條為「得撤銷其宣告」,且被告未履行法院所命之處分,必須達「情節重大」,因此,被告就附條件之處分未履行,是否撤銷,法院仍然有審查權限,但原則上,一定要依法院宣告之內容去履行,因為若因為未履行負擔而遭撤銷緩刑,可謂得不償失啊!
  3. 律師,緩刑期間經過後,也未經撤銷緩刑,就等同無罪了嗎?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前段定有明文。由本條可知,只要緩刑期滿且未被法院撤銷,刑的宣告就失效,以未嘗犯罪論2
    因此,被告在實質意義上,仍然稱得上沒有前科紀錄,仍然能夠申請向警察局申請沒有任何紀錄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3) 。

  4. 結論

    如果你被宣告緩刑,通常不用立即被關,但必須遵守法院的附加條件,如罰金繳納及參加教育課程等。緩刑期滿且沒有被撤銷的情況下,刑罰將失效,你的犯罪記錄也將被抹除。然而,如果不遵守條件,緩刑可能被撤銷,導致需要服刑。
    以上就是緩刑粗淺的介紹,如果你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擔心自己的緩刑可能被撤銷,請盡快聯繫律師,以確保你能夠順利完成緩刑,不必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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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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