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票據法,票據分為匯票、支票、本票。本票的規定在票據法第120條以下。
依法規的定義,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條)也就是說,發票人開了票以後,時間到了由發票人本人為主債務人,自己支付的義務。
本票的設計要讓執票人在發票人不給錢時,使本票執票人透過便捷快速的程序達到債權之清償。法律上賦予本票的效力,就是執票人在發票人不還錢時,可以免除上法院打三級三審官司的複雜,直接以本票裁定進行強制執行。
假如債權人遇到別人借錢不還,一個普通民事案件進行三級三審訴訟程序要費時4年4個月(按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計算)。不過如果債權人持有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大概只需要約1個月,兩者速度差非常多,可以讓債權人快速進行強制執行。
再來,透過本票進行本票裁定,債權人可以暫時免去證明債權存在,直接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沒有本票透過普通民事訴訟,債權人來要先證明為什麼對方有欠錢,整個訴訟上的「舉證責任」完全不一樣。
本票上的文字記載,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內容及記載效力如何,分述如下:
依照票據法的規定,當要請求發票人支付時,需提示見票時不支付、作成拒絕證書後,才能聲請本票裁定,但這時執票人找上發票人時,發票人大多避之唯恐不及,幾乎不會幫忙作成拒絕證書,常常會造成執票人的聲請執行的困擾。
但如果本票簽發時,有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就可以免去取得拒絕證書的煩擾,直接聲請執行,這下子就懂了,為什麼要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了吧!
如同前面寫到,本票只要有完整記載所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可,不限定是寫在本票簿還是一般白紙上,只有有記載完整,都是有效力的。
而因為民間交易使用方便,許多經商人士會在郵局購買本票簿使用,但其實兩種方式的本票都是有效力的。
時效:三年
取得本票裁定後,因為本票裁定並非「起訴」,只是「請求」(民法第129條),時效計算只是在6個月的期間暫時不完成。如果要讓時效中斷或重新起算,在取得本票裁定後,需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是核發債權憑證,才會產生時效產生中斷或重新起算的效果。所以拿到本票裁定後,記得要
當本票執票人遇到對方不還款時,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注意事項如下: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大約1個月會收到紙本的「本票裁定」,這時候就可以憑裁定去向法院聲請執行發票人的財產,也可以拿裁定去國稅局查發票人的財產。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要繳納執行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假設執行200萬元的本票,就要繳納16000元的執行費用。因為執行費用也是一筆開銷,通常會建議先查明發票人的財產,確定對方有錢了才開始進行強制執行,以免錢追討不到,又多花了一筆執行費用。
常常有民眾開票給對方,可能因為沒有收到錢、已經還錢等等的原因,因此主張已經沒欠錢,這時候為了避免執票人繼續拿這張本票去強制執行,就需要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也就是說,經由法院的審理,認定這張票所擔保之欠債是不存在的。
通時,在進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時,因為執票人的強制執行是不會暫停的,如有需要,要同時聲請法院提供擔保停止執行,並向提存所提存後,再向民事執行處告知。
從前面可以知道,單單一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同時須向法院的民事庭、民事執行處、提存所辦理諸多手續,一般民眾很難自己跑完這些手續,因此強烈建議民眾,遇到此類糾紛,一定要找律師幫忙,以免哪個程序做錯而功虧一簣。
甲存本票是指,發票人委託往來之金融機構(甲存帳戶)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由該金融機構發給甲存帳戶之本票簿供發票人使用,並以發票人帳戶之存款支付票款。
甲存本票之發票人因帳戶存款不足而退票,則視同支票退票。
等於說,甲存本票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也可以向甲存帳戶進行。
本票的法律上效力強大,開票前一定要小心謹慎,票上的記載也要清晰。
關於本票裁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因為程序上須處理的事情繁複,未免掛一漏萬,強烈建議找律師協助處理。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