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制度上共有三種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在夫妻之間,什麼財產制都沒有約定時,法律預設就是採法定財產制,目前實務上絕大多數的人也是採此種財產制,也就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法律上稱之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背後的立法基礎,是在於保障他方配偶在婚姻期間的協力,因此由財產剩餘較多的一方應分配給較少的一方。
A與B是夫妻
A在婚前銀行有50萬,離婚時有100萬。
B在婚前銀行有30萬,婚姻中B的媽媽贈與B 10萬,B離婚時有50萬。
A在婚後增加了50萬,婚後財產是50萬(100-50=50)
B雖然看似增加了20萬,但其中10萬是來自無償贈與,所以要扣掉,因此B的婚後財產是10萬(50-30-10=10)
因此B可以跟A要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也就是20(50-10=40,40/2=20)
當夫妻間離婚,或是配偶一方過世時,就可以向對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在協議或調解離婚,以及配偶過世的情況,婚後財產價值是以離婚或配偶過世當時市價計算,但在裁判離婚時,就是以一方訴請離婚的起訴時來計算,立法者應是考量打官司離婚時,難期待一方還會給予他方協力,因此用起訴時來計算婚後財產價值(民法第1030-4條)。
法律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是不能算入婚後財產的,例如上面例子中的媽媽贈與的財產,就不能算入,立法者考量因素是因為這種無償取得的財產,無法認定夫妻一方有所協力,因此不列入分配。
當夫妻一方是收入較高要被分配的一方時,若認為對方老是在家好吃懶做不去工作,因此要分配財產給對方,不免感到不公平,因此民法第1030-1條第2項法律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舉證對方有這種情況,就可以請法院減免給付。
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剩餘財產請求權於知道有差額時起2年不行使就消滅了,自夫妻離婚時起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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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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