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常見的紛爭解決方式,指衝突的雙方在不違反其他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就衝突達成共識找到一個解決的方案。民法第736條規定:所謂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權利及取得和解契約所明定的權利。也就是說,達成和解以後,就是依照和解的內容來履行,不能再主張原本的權利。
民眾如果發生糾紛上法院,不但須準備資料、與律師開會討論、奔波於法院之間,耗時耗力,也不一定可以取得想要的結果。但如果能達成和解,可能在與對方磋商過程中互相讓步,達成一個折衷可接受的結果,也可以節省了許多勞費。
和解沒有規定必須進行哪些必要的行為,依法是不一定要有和解書。不過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有舉證的困難,例如對方收了和解款項卻又跑來提告,都會建議一定要簽署和解書,把和解內容記載清楚。
和解可以分為在法院進行的「訴訟上和解」、「聲請法院調解」,或是當事人私底下達成的「訴訟外和解」,達成和解沒有規定必須要上法院。而不同和解方式差異,分別為:
由上可知,和解時要自行簽署和解書即可,還是要去法院或鄉鎮市公所作成和解筆錄,其實差異就是時間金錢的勞費,以及事後有沒有需要請求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已經把和解款項都付清了,可以採取訴訟外和解,簽完和解書就沒事了。但如果對方要分期付款,或是將來才履行什麼責任,這時侯最好簽署一份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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