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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焜傑 律師

沒有簽本票,卻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阿信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上載有:「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113年7月9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但阿信根本沒有簽過本票,阿信定睛一看發現聲請人為阿強,但阿信完全不認識阿強,因此聯繫快問法律諮詢,請求律師協助……

※什麼是「 本票1」、「本票裁定」?

  1.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條定有明文。
  2. 由上法條可知,只要是有效的 本票2 ,執票人於本票到期時,即可持本票請求發票人支付本票上面所載的金額。因此,實務上常用來保證發票人將來一定期限內會支付票載金額之擔保品。
  3. 而本票到期時,債務人不為履行債務,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此時法院只會看本票是否有偽造、變造的情形,沒有的話就會作成裁定,讓執票人得逕為執行發票人的財產,相較於冗長的訴訟,程序上非常迅速,是民間愛用的擔保工具。

※沒有簽本票,怎麼會收到本票裁定?

阿信遇到的狀況,最常見的情形還是遭他人以其名義偽造本票為大宗,其次則是與他人簽有借貸契約,以契約空白授權債權人填載本票到期日之情形,簡略介紹如下:

  1. 遭他人偽造本票的情形。
    1. 於此情形,多是親朋好友所為,筆者即曾遇過當事人A遭地下錢莊持數張本票並為本票裁定,後來透過律師協助進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才知道原來是離婚數年、經營公司不善的前夫,為了周轉,在地下錢莊的威逼利誘下,簽下數張以A為發票人之本票。
    2. 此類訴訟,多半會關注於本票上的簽名、蓋章是否為本人所簽,或是本人持有之印章,加以確認該本票之有效性,以筆者訴訟上之經驗,諸如請當事人當庭簽名, 聲請法院勘驗本票上之簽名是否一致,傳喚相關證人到庭作證等,加以證明債權不存在。
    3. 此外,偽造授權書、偽造印章、盜蓋印文也是實務上常碰到的狀況,需要加以說明的是,如果是偽造印章的情況,實務認為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若是盜蓋印文的情形,實務則認為私人印章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因此,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3
  2. 借貸契約夾帶空白授權條款,遭誆騙於本票欄位簽名之情形
    1. 此種案例多半發生在借款人向不肖放貸公司借款時,借款契約上有一部份即是本票,放貸人員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態,讓借款人在文字海中迷糊於本票欄位上簽名,再給予債務人極短的審閱期間,在契約中夾帶本票空白授權的條款,於借款人未準時繳款時,由放貸人員填載日期、金額等,再聲請本票裁定。
    2. 上述情況,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及票據法空白授權等相關爭議,結論上,該本票可能會因為 欠缺本票的要件或違反契約審閱期而無效。然實際上,借款人常會以自己確實有欠款,而怠為主張自己的權利,任由放貸公司為強制執行。
  3. 綜上,不論是上述何種情形,只要您沒有印象簽發過本票強烈建議您盡速諮詢律師,於收到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通知時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檢附相關事證聲請停止執行。想了解更多關於本票的法律知識,歡迎聯繫我們詢問!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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