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例如美國加州於西元1989年曾發生女演員遭瘋狂追求二年的粉絲殺害、同年亦有四起婦女受到前親密伴侶跟蹤騷擾後殺害等案件,促使該州於次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追法案,對跟蹤騷擾者科以刑責;另日本於西元1999年發生桶川事件,一女大學生被前男友跟蹤騷擾並殺害,遂於次年通過纏擾行為規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視為犯罪。
相較於我國,早期只有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會被罰款3000元,處罰相對輕微,嚇阻力明顯不足,且也無法及時對正在遭受騷擾的人伸出援手,因此有了本此「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誕生。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依照條文規定,只要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目的對別人反覆做出的下列行為,就有可能成立跟騷行為:
同時,實務常見行為人為追求被害人,也會對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小孩、同居親屬進行騷擾,為因此也有將此種與被害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納入保護,若對這些人為騷擾行為,也算是本法規定的跟騷行為。
當有跟騷行為發生以後,被害人報警,我們的跟騷制度會開始兩個程序:
由於部分跟蹤騷擾行為人對自己已經實際影響他人的作為欠缺自覺,因此會先由警方核發告誡書給行為人,制止騷擾行為繼續。
若行為人仍然不聽勸,則在核發書面告誡書的2年內,被害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的話,最重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跟騷行為可以處以最重1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攜帶凶器的話,最重可以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警方核發書面告誡書的同時,也會開始進行刑事調查,並將案件移送地方檢察署。
若行為人有違反保護令或者是攜帶兇器跟蹤騷擾的情形,法院這時候還可以對行為人實施羈押,避免行為人在外對被害人繼續騷擾。
請先蒐集被跟蹤騷擾的證據,因為跟蹤騷擾的成立要件是「反覆或持續」,因此證據的蒐集非常重要,需要保留被騷擾的對話紀錄、錄音,或是證人。
這時候可以請專業律師協助蒐集證據,並將上開證據提供給警方,避免加害人繼續跟騷行為。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