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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焜傑 律師

律師,我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要怎麼處理?

  1. 什麼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收到這份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的文書,就代表偵查階段已經終結,並且,檢察官認定犯罪事證明確,因此不是以 #起訴書 形式作成文書,而是書面聲請法院以 #簡易程序 為審理,而非以相對較嚴謹的 #通常程序 為審理。

  2. 什麼情況檢察官會聲請用簡易程序呢?與通常程序又差在哪裡?

    1. 「通常程序」顧名思義,就是通常情況下,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院會走的標準程序,在通常程序下,案件起訴後,法院會行「準備程序」,於該階段,法院會依檢察官、被告聲請或職權行調查證據的工作,諸如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作證、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函調資料等,一切就緒後,再行「交互詰問」、「審判程序」等,使法院得以作成判決。
    2. 因此,白話來說「簡易程序」,即是 法院在調查證據的階段,可以不用耗費如此多的時間、心力為調查,其目的無非是要讓法院能夠快速、相對耗費較少訴訟資源處理這些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1 定有詳盡的規範。
    3. 詳言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 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因此,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且事證明確,檢察官就有可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3. 意思是行簡易程序,法院就不用認真調查證據嗎?那對我有什麼好處?

    1. 簡易程序的好處如前所述,即是節省訴訟資源,同時 加速訴訟流程,被告甚至可能不用再跑一趟法院,這對於法院不在被告居住地的情況非常有利,也可以減少被告到庭的心理壓力。
    2. 此外,若法院採用簡易程序為審判,那麼判決結果就只會有四種,包含 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2 四種。其中,緩刑須滿足一定條件,諸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縱然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仍然有權利與他方和解,換取緩刑。拘役則是指2個月以下的刑期,通常可以易科罰金。而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則是指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若涉犯之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亦可聲請易科罰金,反之,就只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3. 原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以簡易程序判決的案件,原則上法院不會再傳喚當事人開庭,逕以書面審理,後續您會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書,告知您
  4. 律師,我了解了,但我覺得我並沒有犯罪,檢察官誤會我意思了!

    筆者時常遇到當事人認為地檢署搞烏龍,認為自己是無罪的情況,在此,若您認為您的案件並未自白、事實未臻明確,皆可向地方法院聲請開庭,表示有轉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必要等等。

  5. 綜前,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用擔心,若您業已自白,其所判刑度通常有代替坐牢之方式得替代,反之,如認為自己問心無愧,欲為無罪答辯,建議您以最快的速度聯繫律師,因為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院時常很快就下判決了,及時聯繫律師,使能守護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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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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