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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榮 律師

拿到勝訴判決後該怎麼強制執行?

在法院經歷漫長而艱辛的訴訟程序後,成功拿到勝訴判決無疑是一件令人高興的事。然而,勝訴判決並不代表問題的終結,而是另一個挑戰的開始——如何將判決落實到實際執行上。強制執行是將勝訴權利變為現實的關鍵一步,但這個過程往往充滿變數與挑戰,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實務操作。本文將說明如何在取得勝訴判決後,有效的進行強制執行,確保您的權益不再只是紙上談兵,而能真正實現。

  1. 什麼情形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下列情形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例如民事三審定讞的判決,或是一審判決但是雙方都沒有人上訴,法院已經核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例如向法院聲請核發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或是一審判決法官有在裁判主文裡面寫上可以假執行的內容。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例如雙方已經提告後已經在法院和解成立並做成和解筆錄的情形。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例如在進行租約公證時,請求公證人依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約定房客欠租就可以強制執行。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例如在不動產有設定抵押的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例如簽署本票,執票人拿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2. 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一步:查調債務人財產:

    1. ->當取得了上面列的六項判決或裁定之一後,就可以將這些資料持往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戶清單(規費新臺幣500元),就可以依照清單上的項目,向法院聲請查封扣押。
    2. ->只有上開財產清單債權人可以自行查調,除此之外,就得要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分案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查調,例如:請法院向保險公會查調債務人有無保險可以執行、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債務人工作狀況、向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無持有股票等。
  3. 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二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 ->強制執行應向要執行的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執行,例如:債務人在台北市中山區有不動產,那就必須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各縣市都有財產時,就向其中一個法院聲請就好,其他法院轄區會由主辦法院囑託執行。若都不知道債務人哪裡有財產時,就是以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執行。
    2. ->執行規費部分,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應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也就是說若債權人的債權金額有500萬,則聲請執行時就必須繳納4萬元規費,當然這筆規費未來在執行時也會算入債權一併跟債務人要,另外非金錢請求者規費則為新台幣3千元,例如家事交付子女訴訟,請求強制執行的情形。
  4. 強制執行的標的

    以下說明幾個較為常見執行標的

    1. ->不動產
      不動產強制執行的情形,法院會先發函給地政機關進行墊子查封,之後會要求債權人約地政事務所人員、員警、鎖匠等人員,到不動產現場實施測量,並貼封條,日後再進行鑑價拍賣,將賣得價金分配給債權人。此部分所產生的指界費用、員警差旅費、鎖匠費用都是需由債權人先行墊付,之後再一起算入債權金額向債務人請求。
    2. ->銀行帳戶
      若知道債務人在特定銀行有開戶,就可以請法院發函查封該帳戶,銀行就會將收到查封函當下該帳戶的錢,扣除銀行自己的債權後(例如債務人本身也欠自己銀行錢時),通通移轉給債權人。但很可惜目前因法規規定,還無法向銀行公會查詢債務人在哪間銀行有開戶,因此只能由債權人自行調查。
    3. ->汽車
      法院可以查封拍賣汽車,但需由債權人自行追蹤查詢債務人車輛停放地點,再會同法院查封,且查封後債權人需要自行連絡拖吊車業者將車輛運往債權人自行事先準備好的停車地點,並負保管責任,等待法院拍賣。也因為查封車輛如此麻煩,所以除非是特別高單價的車輛,否則一般很少人會查封車輛。
    4. ->保險價值準備金
      依照近期實務見解,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若該保險契約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法院可以查封該金額並移轉給債權人。所以需由債權人先向法院聲請函保險公會,查詢債務人有哪些保險,才能進行後續執行。
    5. ->薪資債權
      若債務人有在工作並領有薪資時,可以向其工作的公司主張按月扣薪水來還債,公司就會在每月發薪水時,主動扣下薪水移轉給法院或直接給債權人。但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扣薪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扣薪時必須酌留債務人生活必需費用,該標準是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因此若算起來債務人薪水賺的已經低於上開標準時,是有可能扣不到薪水的。
    6. ->集保中心股票
      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同時請法院函調債務人的集保資料查詢債務人持股狀況,若持有公開發行之上市櫃股票時,則由法院指定券商將該股票賣掉償還債權人。若是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則就必須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並由法院進行拍賣。
  5. 換發債權憑證:

    若經過上面一系列的執行,債權人還是沒有被完全清償時,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換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持有該債權憑證,往後再度聲請執行都不需要再度繳費,就只能耐心等債務人日後可能有收入時再度聲請執行。但要注意的是,債權憑證的時效是五年(若是本票債權則為三年),因此若五年快到期前,必須要聲請執行,不然時效會逾期。
  6. 結論

    強制執行是實現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其中牽涉著法院進行執行的諸多眉眉角角,甚至有些債務人會將資金隱藏在意想不到的地方,
    在這樣的情況下,專業律師的協助就顯得尤為重要,律師不僅能夠引導您了解強制執行的每個步驟,還能憑藉專業經驗幫助您挖掘、追查債務人可能隱藏的資產。因此如您遇有強制執行的問題時,請您務必請律師協助您處理,以免權益白白損失。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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