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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榮 律師

成年人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在現代社會中,隨著高齡化與各類精神健康問題的增加,部分成年人可能因心智功能受損,無法完全自主處理日常生活或法律事務。例如:失智症患者、長期臥床意識不清的長者、植物人等。為了保障這些人的權利,法律制度設立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提供必要的保護與協助。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一) 監護宣告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當事人為完全喪失判斷能力或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的成年人,例如因失智症、重度精神障礙導致當事人已完全沒有識別能力,猶如 3 歲小孩一般,此時法院會指定一名監護人,全面代替當事人處理生活及法律相關事務。

(二) 輔助宣告

民法第15之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若當事人的判斷能力只有部分受損,但仍能處理部分事務的個人,例如輕度心智障礙或早期失智者。法院會指定輔助人,在特定事項上提供協助,如重大財產或不動產的處分就得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


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

(一)在監護宣告的情形,當事人是完全喪失判斷能力或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因此是由法院選派的監護人來完全代替當事人作所有決定。換言之,在法律上一但當事人經監護宣告,就等於奪去當事人自己做決定的權利,當事人無法自行進行任何法律行為,都必須交由監護人來進行。

(二)在輔助宣告的情形,在進行下列事項的法律行為時,除非是單純的讓當事人獲得利益,或是日常生活必需,否則都需要輔助人同意才能生效: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輔助人的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因為輔助宣告的當事人仍然保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只是判斷能力比一般人差,因此除了上面的事項需要輔助人同意以外,其他的事情一概與一般人無異,仍然可以自己做相關法律行為。


三、聲請宣告的程序與步驟:

(一) 聲請人:

最主要的有: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所以常見的情形通常是子女認為父母因為疾病或老化已經喪失判斷能力,因此以親屬身分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二) 醫院鑑定

向當事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後,法院會指派特定醫院進行鑑定,在鑑定當日會由家屬陪同當事人赴醫院,或由醫院派醫師至家中進行鑑定,在進行鑑定時,法官也會在場,最後由醫師作成鑑定報告送交法院,由法官作最後認定。

(三) 法院裁定

法院於收到醫師的鑑定報告後,會開庭調查事實,傳喚聲請人或家屬到庭說明當事人的近況,並徵詢擔任監護人、輔助人的人選意見,通常是由親屬擔任,最後由法院下裁定認定當事人是否成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四) 戶政登記

在取得監護或輔助宣告後,要再持裁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在戶籍上註記當事人有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情形,至此才算完成整個程序。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的設立,旨在為心智功能受損者提供法律保障,透過法院和醫院的協力,讓家庭成員能更有效地照顧當事人,避免其權益受到侵害。若您有相關問題,請立即與我們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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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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