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怡榮 律師

沒收到法院通知怎麼辦 談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送達是確保訴訟各方能夠及時收到法律文件的關鍵步驟。例如,起訴後法院會幫我們把訴狀送給對方,或是法院定開庭日期後,寄送傳票到雙方的住所,這些都跟送達程序有關係,若符合了送達要件,即便沒有實際收到通知單,且開庭卻沒去的話,會有非常嚴重的法律後果,甚至有可能直接導致敗訴,本文以下將說明有關民事送達的規定。

  1.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

    第137條(補充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138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第149條(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2. 各種送達情況說明:

    在一般通常情形,法院的文書會直接寄到當事人的戶籍地址,例如開庭通知、對方書狀等,當這些文書送達完成後,就發生了法律效力,若之後開庭沒到,法院是可以直接下判決的。有些情形下,明明當事人本人沒有收到任何通知,但依照法律規定仍然算合法送達,以下說明三種最常見的情形:
    類型一:補充送達
    文書送達給 同居人受僱人的情形,也算合法送達。
    例如,公寓大廈聘有管理員,當管理員收下文件的那一刻,因為管理員屬於本人的「受僱人」,所以也會發生送達效力。
    類型二:寄存送達
    若郵差送文件來的時候遲遲沒有遇到本人時,郵差可以將信件 寄存在派出所,寄存在派出所10天後,就發生送達效力了。
    例如,居住的是傳統公寓,沒有管理室,則當郵差上門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信件寄在派出所,經過10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就是將信件放在派出所,經過10天以後,就當作本人已經收到信了,後續就會發生收到信以後的法律效果,例如利息起算、開庭未到的效力等。
    類型三:公示送達
    若經過查詢,要收受送達的人住居所不明時,未免因此延滯訴訟,法院可以依照聲請或職權,採公示送達的方式,直接將送達情形公告在法院,以及報紙上,並自公告日起20日後就發生送達完成的效力了。
    例如,當事人的戶籍地寄放在戶政事務所,此時就是住居所不明,法院可以依照聲請或職權為公示送達。
  3. 因此,除了直接將文書送給本人以外,法院只要照上面三種方式進行送達,甚至本人完全不用收到信件,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法院也可以因為已經合法送達完成,直接下判決認定當事人敗訴,因此送達規定非常的重要,保持一個暢通的收信管道,是保障自己權利的第一步,若有相關問題,請立即與我們諮詢。
follow us

scroll

pag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