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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詮 律師

誤認判決送達之確定證明書,我該如何異議、停止執行

  1. 「確定證明書」是什麼?有什麼用途?

    1.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裁定之確定證明書。確定證明書是指:判決、裁定已經經歷過法院審理確定誰勝誰敗了,不能再就同一件事情提起上訴或再行起訴。
    2.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了要有判決、裁定外,還要附上確定證明書。所以有了確定證明書,才有辦法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要以判決、裁定去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等公家機關辦理手續時,承辦人員也會請求出示法院的確定證明。
    3. 欲聲請確定證明書,可撰寫「確定證明書聲請狀」,法院會在收到聲請後的7日內提供。
    4. 除非案件是在最高法院確定,否則須等判決、裁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於期限內上訴,判決、裁定才會確定,才能聲請確定證明書。
  2. 司法文書送達地點不一定是戶籍地,錯誤送達不生效力:

    1. 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司法文書一般是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送達。
    2. 戶籍地並不一定是住所地,法院見解如下:
      1. 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
      2. 戶籍登記制度,係為國人戶口管理之行政上需要而設立,固以與民法所稱之住所同一為原則,但倘有具體事證,足認設籍者並無在該址久住之主觀意思或長住之客觀事實,就因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訴訟文書而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訴訟行為之效力,非不得例外認定戶籍登記地尚非住所或居所,以賦與該當事人參與程序之機會,貫徹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旨。
    3. 所以,在這種實際「居住地點與戶籍地不同」的情況,向戶籍地送達是不生效力的。因為法院誤認送達地,實際沒收到判決,法院又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案例,時有所聞。
  3. 法院錯誤送達誤發確定證明書,異議方式、程序看這裡:

    1. 法院誤認判決已送達,當事人未於期限內上訴,因此核發確定證明書,為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當事人的救濟方法,須視情況提起「異議」、「聲明異議」、「債務人異議之訴」、「供擔保停止執行」。
    2. 對核發確定證明書之處分,提出異議
      1. 確定證明書為法院書記官所核發,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對於書記官所核發確定證明書之處分不服。
      2. 請記得,對於書記官之處分不服,應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
    3. 對執行法院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1. 通常債權人拿到確定證明書後,會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認為確定證明書為誤發,執行名義並未成立,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
    4.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供擔保停止執行」:
      1. 如果要同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2. 此時執行程序依法會繼續進行,不會暫時停止執行。為避免損害擴大,可以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
    5. 前述救濟方法衍生的訴訟,同樣都是法院處理,但分別是民事庭、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等不同地方,程序上複雜度高,遇有狀況時,建議找律師協助處理,否則財產被債權人執行,將來縱使打贏訴訟也來不及了!

延伸閱讀:沒收到法院通知怎麼辦 談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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