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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詮 律師
113.07.31
毒品案件類型的輕與重,從法院判決看如何爭取輕判
毒品案件根據被告行為樣態,有不同刑度輕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針對不同犯罪行為樣態,而有不同的刑度。
刑度較重者,最重可能被判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例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
刑度次之者,刑度在1年至10年有期徒刑之間者,例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
刑度較輕者,最重5年有期徒刑、有易科罰金或緩刑機會者,例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超過特定重量毒品」。
法院判決中,還會出現像是「幫助販賣」、「幫助施用」等等的行為樣態。
前面各該毒品犯罪得定義文字,是定義模糊、具有解釋空間的。如果能避免被認定是重罪、僅被認定輕罪,就可以爭取較輕的刑度。所以如何能從文字解釋取得有利判決,成為了法院攻防的關鍵。
接下來,筆者整理幾個最高法院判決,說明法院分辨犯罪類型的方式:
關於「販賣」、「幫助販賣」之區別:
「販賣」:為賣方報告訂約機會,並自賣方處
受有報酬
,即應認有營利之意圖而與賣方共同成立販賣毒品罪。
「幫助販賣」:
無受有報酬
,則應僅構成販賣毒品罪之幫助犯。
關於「販賣」、「轉讓」、「幫助施用」區別:
「販賣」: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品,而收取對價之行為。
「轉讓」:非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與他人。
「幫助施用」:若無營利之意圖,僅基於幫助施用毒品者取得供施用毒品之目的,而出面代購,或共同合資購買並分攤價金及分受毒品,則屬應否成立施用毒品罪或係幫助犯之範疇。
關於「共同販賣」、「幫助施用」之區別
「共同販賣」:意圖營利,而基於與販售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始為共同販賣。
「幫助施用」: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
關於「轉讓」、「幫助施用」區別:
「轉讓」:原未受他人委託,純係基於為自己之意思而取得所有權後,始
另行起意
,將其所有之毒品,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他人之情形。
「幫助施用」:無償受他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便利、助益受委託人使用者。其行為人
於販入毒品之始,即係為委託人而持有該毒品
,並非販入後始另行起意而交付移轉毒品之所有權予委託人。
關於「販賣毒品」定義:
販賣毒品罪,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以毒品換取金錢或其他對價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其取得之對價,
不論是從中賺取金錢、減省費用或供己施用之毒品等
,盡皆屬之。
結語
前面的區別文字雖然都看得懂,但是在法院審理判決時,還是有很多細節要去注意。
毒品案件複雜度高,且為社會所厭惡,不小心就會被判好幾年的刑度。建議遇到毒品案件時,一定要在製作第一次筆錄時,就先找好律師諮詢,並由律師陪同進行訴訟。
延伸閱讀:誤觸毒品怎麼辦,快速了解毒品犯罪減刑規定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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