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帥為註冊於UBER之職業駕駛(計程車司機),因上班尖峰時段車潮眾多,不小心擦撞機車騎士小美,小美因此跌倒受傷。然而,小帥當下並不知道是自己撞到小美,在幾天後收到警察通知小帥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交通致傷逃),必須去警局作筆錄,檢察官詢問小帥有無意願和小美和解?是否認罪接受緩起訴處分?小帥為求生計,希望後續能不要被吊銷駕照,應該怎麼處理?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 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08號判決
又原告雖於偵查中坦承肇事逃逸犯行,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4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 原告於警詢時乃供稱『因為沒有碰撞所以我不知道有發生事故,所以我不知道有人滑倒,故沒有察看與報警』等語(警卷第2頁),而 原告於偵查中僅概括承認其有肇事逃逸犯行,然並未明確陳述其知悉姚俞靜摔倒受傷之事實,是 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自難遽而憑為原告就其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之證據。」
「 不逞一時之快,只求一路平安」,行車注意安全是避免法律糾紛的唯一正解。然而,當不知發生事故而離開現場後, 後續可能將面臨各種法律責任之追訴,如何降低傷害仍 有賴於專業律師協助,民事、刑事與行政紛爭一次解決,展望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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