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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榮 律師

參與鬥毆的代價:不只是打架,還可能面臨重刑!

近期,新北市汐止區街頭發生聚眾鬥毆案,案發地點就位在大同路與汐萬路口,雙方人馬共14人,所幸警方及時到場朝空鳴槍、喝令所有人趴下,當場逮捕9人帶回派出所,並循線查緝另5人到案,全案依妨害秩序罪函送地檢署偵辦。警方表示,雙方疑因債務問題,相約在該地點談判,過程中疑因認錯當事人,導致19歲謝姓男子被打傷,謝男友人21歲吳女得知消息後,立即帶著許、林、陳男等人到場支援,一下車就持球棒狠狠砸毀對方自小客車擋風玻璃及板金,並追趕對方,雙方當街大打出手。警方獲報到場後,立即派遣線上快打警力到場,雙方分頭逃竄,警方最後在大同路二段朝空鳴槍攔下9人,通通帶回派出所偵訊,並將逃逸5人循線追緝到案,訊後將14人依妨害秩序罪嫌函送,確切衝突原因仍待深入調查。(資料來源:NOWnews今日新聞網)

  1. 這是我們在電視上常見到的新聞,一群人在路上互看不順眼,或是爭風吃醋的大打出手,更嚴重的是像新聞一樣還拿出球棒、甚至刀械出來互相攻擊,除了可能會成立傷害罪以外,還會成立一條非常嚴重的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這條罪不只刑度重,最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且還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也就是就算是跟被害人和解了,也無法撤告,是非常嚴重的犯罪。
  2. 法條規定

    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整段加框
    I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要成立這條犯罪,有幾個要件
    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2. 我方陣營的人數有三人以上
    3. 實施強暴脅迫,例如毆打對方。
    在這種情形,就算沒有下手實攻擊別人,也會被認為是在場助勢之人,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的人刑度就會來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攜帶凶器或生公眾交通往來危險的加重規定

    若是犯本條犯罪的同時,有攜帶凶器的情形,或是有在車輛往來的道路上追逐等行為,造成公眾往來交通危險時,依照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會被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這時候例如首謀及下手實施的人本來是最輕六個月的刑度,就會判到七個月以上,這樣下來就無法易科罰金了,刑度可說是非常的重。
  4. 非告訴乃論罪,和解也無法撤告:

    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最麻煩的事情是,縱使後來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了,像傷害罪等犯行還可以撤告,但是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說即使跟被害人和解了,還是有可能遭法院重判刑度。
  5. 律師能幫您做什麼?

    在面臨聚眾鬥毆相關案件時,專業律師的介入極為重要。我們可以:
    1. 協助蒐集有利證據:釐清是否存在誤會或參與程度。
    2. 提供法律辯護:爭取減輕刑責,尤其是避免成立加重要件。
    3. 協助進行調解:雖然和被害人和解無法撤告,但與被害人和解可以有助於爭取法院的從輕量刑,或是爭取獲得緩刑。

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刑度非常之重,時常有人誤以為聚眾鬥毆只會涉犯傷害罪,但往往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因此,若您遇到相關問題時,請您務必請律師協助您處理相關程序,以免爭議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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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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