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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榮 律師

避免無效遺囑:律師詳解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格式

生老病死是人生大事,遺囑則是一個人生前妥善規劃自己去世後如何處理自己財產的法律行為,一份好的遺囑可以確保我們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也可以減少家人在我們離世後可能面臨的糾紛和困擾。遺囑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財產管理和分配的有序進行。子孫甚至可以持遺囑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過戶,向銀行結清帳戶款項,因此遺囑擁有強大的法律效力,民法為此規定有嚴格的格式,只要不符合格式通通都會無效,因此本文接下來會介紹法律規定的五種遺囑。

  1. 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

    第1189條(遺囑方式之種類)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依照民法的規定,製作遺囑的方式有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下來分別介紹這幾種不同的遺囑製作方式:

    1. (一)自書遺囑
      1. 方式:
        1. ①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
        2. ②需記明年、月、日
        3. ③遺囑人親自簽名
      2. 在場人:遺囑人自行製作就好,不需要有其他人在場。
      3. 注意事項:自書遺囑需要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不能用電腦打字,且一定要親自簽名,不能蓋章,否則會無效。
    2. (二)公證遺囑
      1. 方式:
        1. ①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
        2. ②遺囑人和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
        3. ③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則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2. 在場人:遺囑人、見證人2人、公證人
      3. 注意事項: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民法規定不能是下列五種人: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因此若有這些人擔任見證人,遺囑可能會因此無效。
    3. (三)密封遺囑
      1. 方式:
        1. ①遺囑人先自行或委託別人書寫遺囑,完成後在遺囑上簽名並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 ②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 ②若遺囑不是本人自己寫的,要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遺囑密封的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4. ④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
      2. 在場人:寫遺囑時可只由遺囑人自己在場,但之後拿給公證人時,就必須有遺囑人、見證人2人、公證人。
      3. 注意事項:密封遺囑當遺囑人過世時,要開啟的時候必須在親屬會議當場或在公證人面前進行,並由在場人簽名,否則仍會無效。另外要注意見證人的資格。
    4. (四)代筆遺囑
      1. 方式
        1. ①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
        2. ②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
        3. ③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
        4. ④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2. 在場人:遺囑人、見證人3人
      3. 注意事項:代筆遺囑可以用電腦繕打遺囑內容,但簽名的部分要親自簽名,不然會無效。另外要注意見證人的資格。
    5. (五)口授遺囑
      1. 方式
        1. ①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
        2. ②方式一(用筆記方式):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3. ③方式二(用錄音方式):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2. 在場人:遺囑人、見證人2人
      3. 注意事項:這個是特殊危急情況下製作的遺囑,例如遺囑人因事故重傷即將死去之時,因此只要有遺囑人及見證人2人就可製作,但遺囑有效期間只有3個月,意思是若遺囑製作完成後遺囑人若康復到能製作其他遺囑的狀態時,該遺囑就會在3個月後失效。另外要注意見證人的資格。
  2. 遺囑可以寫什麼內容?

    1. (一)分配財產:遺囑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遺囑人可以在生前指定財產的分配方式,但要注意若財產分配方式導致有特定子孫分配不到財產時(就是侵害特留分的情況),這種情況遺囑仍然有效,但分配不到財產的子孫仍然可以透過訴訟取得遺產的特留分。
    2. (二)剝奪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若有特定子孫不孝,對遺囑人有侮辱的情況,遺囑人可以透過記載的方式剝奪特定子孫的繼承權。
    3. (三)表達喪葬意願:遺囑人可以事先寫明自己生後事如何安排,避免子孫間爭議。
    4. (四)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可以指定律師或是特定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過世時,辦理遺產稅申報、分配遺產等瑣事。
  3. 請律師撰寫遺囑有何好處?

    1. (一)律師可以辦理代筆遺囑,通常情況也可以提供見證人,專業有保障。
    2. (二)律師可以配合家屬時間,抵達指定地點,如醫院、家中製作遺囑,及時機動性強。
    3. (三)律師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未來在遺囑人過世時,可以忠實履行遺囑內容,辦理遺產稅申報,並讓遺囑人的遺願得以被遵守。
  4. 因為遺囑有強大效力, 子孫甚至可以持遺囑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過戶,向銀行結清帳戶款項,所以民法規定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因此一般民眾常常搞不清楚規定,製作了無效的遺囑,讓子孫內部因此爭吵不斷,頻頻訴訟,這顯然不是遺囑人所樂見的,因此如您遇有遺囑的問題時,請您務必請律師協助您處理相關程序,以免後續發生爭議。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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