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太報 Tai Sounds)
本件聲請人自幼時起即遭母親嚴重虐待,聲稱親眼目睹母親賣掉弟弟、發酒瘋時持刀追砍她,甚至在高中時被要求以性交易支付母親罹癌醫藥費,出社會後仍持續向聲請人要錢。新竹地院宣判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生母義務獲准。
🚨什麼是「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且在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履行扶養義務之人(民法第1115條),父母的子女原則上有扶養父母之義務。然而,如果父母從小就惡意遺棄兒女、甚至有虐待兒女的情形,日後竟以「父母」之姿突然登場向兒女索要生活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費。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就會成功嗎?
●倘認為受扶養權利者(父母)對於扶養義務人(兒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惡意遺棄等行為,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時,不是只要有這些行為法院就一定就會免除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
●法院仍然會考量受扶養權利者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是否已達「重大」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免除扶養義務,如果不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可能只會「減輕」扶養義務,還是會要求扶養義務人負擔部分扶養義務,少給一些錢。
●因此,能否在訴訟程序中盡量提出證據,透過律師協助聲請人釐清事實、理清故事全貌,就可以更有機會爭取免除扶養義務之機會!
🚨本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為何成功?
本件聲請人清楚整理學齡時期、國高中時期,以至於出社會時期受到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而且母親也未在訴訟程序中否認聲請人提出之事實。最終,法院認為本件聲請人母親本對於身為聲請人女兒負有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未盡其身為人母應盡之扶養義務,反而重大戕害聲請人,情節確屬重大,故免除聲請人對其生母之扶養義務。
🚨免除扶養義務–沒有「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當一個人走到必須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時,聲請人通常背負的是過去沉重的童年,以及現在「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社會壓力,如何在這刻作出決定並不容易。就如本件新聞當事人說提出聲請是為了「不要再受過去種種惡夢所羈絆,重新再活出自己的人生!」人生就是不斷面對選擇,但終究應該為了自己而活,若有相關免除扶養義務的問題,也歡迎跟我們聯繫,做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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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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