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幾年前買了千千大樓的五間套房,每套房都附有一車位,部分租客沒有停車需求,小美遂將部分車位租給在隔壁商辦大樓的上班族使用。然而,管委會突然規定:「車位僅能出租給本社區住戶」,並禁止非住戶進入停車場。
面對突如其來的規定,小美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
公寓大廈 應成立管理委員會 或推選管理負責人1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 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9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立法者在此僅有簡單的規範,每個社區可以依照住戶的需求想法,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後,再依規約去決定管委會委員的任期及委員遴選的方式。律師即見過社區規約約定住戶輪流出任管理委員,也有以抽籤決定並限制連任一次的遴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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