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一(分割遺產):小黃的父親大白離婚後,獨力扶養三個兒子,並努力賺了兩棟房子。好景不長,大白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砂石車撞擊而不幸過世,小黃因而與弟弟小藍、小綠繼承大白留下的兩棟房子。
故事二(分割共有物):小萱的朋友小華為了拯救公司,向小萱周轉1000萬元,後周轉不靈,沒錢還予小萱,而將名下坐落台北市大安區的土地過給小萱抵債,小萱因而成為該土地的共有人,小萱查了一下,共有人居然有30多人。
不論是故事一或故事二,都是常見成為共有人的情形。而多數人都有機會碰到故事一的情況。兄弟姐妹一同繼承不動產,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或聯繫不上,就可能導致無法順利處理遺產,形成每位繼承人都有持分,卻誰也無法處分的情形。本篇將由律師角度,帶您了解共有物分割的法定方式,以及談不攏時如何藉由訴訟來解決,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共有物分割的目的-消滅共有關係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民法第817條定有明文。白話來說,「共有物」即是指某一財產由數人共同擁有所有權的情況,共有物在共有狀態下,各共有人雖有其應有部分,卻不能單獨處分整體財產。因此,進行分割共有物的目的即在「消滅共有狀態」,使每位共有人都成為單獨所有權人,有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不再因為共有關係需以分管契約等使用共有物。
二、分割共有物的方式
(一) 故事一的狀況:協議分割、遺囑分割、預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在故事一的情形,通常稱為「遺產分割」,即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而實務上常見的遺產分割方式有:
1. 協議分割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協議分割即是由全體共有人協議分割方法,比如有些人比較喜歡不動產,有些人想要現金,有些人比較念舊,要父母遺留的起家厝等,由共有人自行協議,可以平均分割,也可以由某部分人取得共有物,再以金錢找補予其他共有人。
⚠️小提示: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若已有協議出理想的分割方案,可以委由律師撰擬遺產分割協議書,再由全體繼承人蓋印鑑章,解決日後上法院為分割遺產訴訟的困擾。
2. 遺囑分割
若被繼承人生前有合法遺囑,並在遺囑中指明分割方式,例如:長子繼承房產、次子繼承現金,繼承人應依照遺囑內容辦理。
⚠️小提示:遺囑要件嚴格,必須依法定方式進行,時有耳聞遺囑無效之情事,若您有家族傳承財產的需求,亦可諮詢律師預立遺囑,降低子女為財產爭奪之風險。
3. 預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部分實務見解認為,「預立遺產分割協議」涉及於繼承開始前,預先為拋棄法定繼承權之意思表示,然繼承權無法事先拋棄,拋棄繼承僅能於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方屬適法,故不承認預立遺產分割書之效力。
部分實務見解則認為「預立遺產分割協議」之訂立,繼承人之約定乃於「繼承發生時」始生效力,只要契約目的並無違背善良風俗,自難認其無效。
⚠️須注意:雖晚近部分實務承認預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效力,惟其仍具有一定爭議性。若兄弟姊妹皆已於長輩在世時即有共識,長輩亦知情或不反對,亦不妨預立遺產分割協議,降低日後訴訟之可能性。
※遺產分割方式比較表
項目 | 預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 遺囑分割 | 協議分割 |
---|---|---|---|
訂立時點 | 被繼承人生前 | 被繼承人生前 | 被繼承人死亡後 |
效力發生時點 | 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 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 協議成立時 |
是否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 是 | 否 | 是 |
可否單方變更? | 否,須全體重新協議 | 可由被繼承人修改遺囑 | 否,須全體重新協議 |
是否須書面 | 原則上應書面,方便證明。 | 須符民法形式要件 | 原則上應書面 |
(二) 裁判分割
1. 故事二的情況,原則上只能透過「協議分割」處理。然而如故事二有30多個共有人情形,通常難以達成協議,因此,最後需要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即「分割共有物訴訟」。
2. 另外,在遺產分割的情況下,若繼承人眾多或無法與部分繼承人聯繫,也能以被繼承人遺產為標的,請求裁判分割,即「遺產分割訴訟」。
⚠️須注意:訴訟前應先辦妥繼承登記或同時請求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不能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法院分割共有物的方式
(一) 原物分割
將共有物依共有人持分比例,直接劃分給各共有人。例如:一塊地100坪,四人均分,各取得25坪土地。
⚠️須注意:部分共有物依其性質不得分割,如農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二) 原物+金錢補償
若共有物已有分管協議或過往使用狀態,法院會參考雙方之分割意見,將共有物分配給部分共有人,並由其補償其他共有人現金。
(三) 變價分割
若遇到難以分割的情形,法院可決定以變賣共有物之方式,再依比例分配變賣所得予各共有人。
⚠️小提示:法院拍賣時,其他繼承人依法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參照)
四、如何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一) 任一共有人皆得以自己為原告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
實務上,若多數共有人皆有意願處理共有財產,通常會以持分最小者作為原告,可以在訴訟開始時繳納最少的裁判費。
⚠️小提示:裁判費可參考司法院 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二) 訴訟會產生的費用
包括地政測量費(土地複丈)、不動產估價費(常見於變價分割)等其他相關費用。分割共有物訴訟如果較為複雜,訴訟時間可能延長至三至五年。建議可以委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以避免影響到工作。
五、結語:分割共有物不是災難,律師助您順利分割
共有人在分割共有物時,往往因意見分歧或法律知識不足,導致資產閒置、兄弟失和。若您面臨分割困難,不妨先嘗試協議調解,若仍無共識,尋求律師協助是保障自身權益、有效處理遺產的關鍵。
若您需要進一步法律協助,歡迎隨時聯絡我們,讓經驗豐富的不動產律師團隊,協助您妥善處理分割共有物的每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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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