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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智翔 律師

說實話就沒有妨害名譽,講真的就沒事?才沒這回事!

(資料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本篇新聞標題聳動,案件事實更是曲折離奇。不過,撇除雙方當事人的新聞內容,是否有人會覺得明明在網路上講的是「實話」,為什麼還是會被民事法院判決妨害名譽,要下架文章並賠償 30 萬元?

🚨「妨害名譽」可能的相關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第 309 條第 2 項(強暴公然侮辱罪)、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民事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新聞所述之判決,即是在處理妨害名譽的「民事責任」喔!不過,判決內容也跟刑法相關規定,有高度相關!

🚨 「講真話、說事實」就沒有妨害名譽嗎?

  • 雖然妨害名譽的民事與刑事責任考量因素不完全相同,不過民事法院在判斷是否有妨害名譽時,仍會相當程度地借重刑法規定:
    刑法
    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第3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立法者於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關誹謗言論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設定,本即未以所誹謗之事非屬真實為前提要件。而基於系爭規定三但書規定,凡表意人所誹謗之事,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者,既無立法者於系爭規定三前段所特設之真實性抗辯規定之適用,其結果,表意人就其所誹謗之事,縱使自認可證明其為真實者,亦無排除犯罪處罰之效力
  • 從上面的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以及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內容來看,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妳講的真話只是涉及人家私生活,對整個社會沒有幫助、與公共利益沒有任何關聯的話,那就不能主張講的是真話,不用被處罰!」所以,不要再以為只要講真話就什麼法律責任都沒有了

🚨什麼是「公共利益」?我說的話會被別人告嗎?

  • 既然說真話還要與「公共利益」有關才不會有事,那到底什麼是公共利益呢?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有提到:「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因為政府官員的私生活可能影響到人民對官員的可信度,所以討論他的私生活就仍有可能被認為具有公共利益!
  • 相反地來說,如果你/妳只是單純對看不爽的人、同事揭發私生活,因為這些人本身不是甚麼公眾人物,他們的私生活如何並不會對社會產生什麼危害,就有可能被認定有妨害名譽喔!
  • 具體個案的發言是否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還是可以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協助,透過個案分析成立妨害名譽的可能性。

🚨本件為何會成立「妨害名譽」?

最終,法院認為本件上訴人僅為牙醫師,非為從事公共事務之公眾人物,與他人間感情之事非屬公共政策事項或眾所周知之社會事件,僅屬其個人素行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與公眾知的權利無涉,且被上訴人後來在部落格發文之行為並非善意,認定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姓名權,判決被上訴人應下架文章並賠償30萬元。

🚨結論:「虛偽的真誠,比魔鬼更可怕」!

泰戈爾說過:「虛偽的真誠,比魔鬼更可怕」,不要自恃自己說的是真話,就以為可以在現實生活、網路當中大放厥詞,如果說的內容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還是可能背負妨害名譽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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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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